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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政策
招商引资项目帮办人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招商引资企业的自觉性,营造“快捷涟水”的服务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招商引资项目帮办人制度。
二、下列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为帮办责任人:
1、所有进工业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资单位及专职帮办员;
2、凡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单位、服务窗口单位及具体帮助办理业务的人员。
三、帮办责任人的职责:
引资单位及专职帮办员职责:引资单位对引进的项目从开始引进建设到项目竣工投产要有一套班子帮办,一把手对帮办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实责,并明确一名专职帮办员脱产办公,具体负责帮办。主要帮助客商办理一切审批事项;帮助搞好项目建设规划与设计;帮助协调地方各方面关系;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困难;帮助客商熟悉招商引资政策。
行政审批单位、服务窗口单位及帮办人职责:为引资项目办理审批事项和提供服务的单位要明确一套班子和具体业务帮办人,负责为引资项目办理手续和有关事项,并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制承诺时限规定,对特殊事项延时服务,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对于本行业行政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的相关业务问题,帮助协调联系。
四、县领导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帮办人会议,对重点项目进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予以会办,并限时解决。
五、引资单位的帮办人、行政审批单位、服务窗口单位的帮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诫勉、待岗、下岗、停职、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1、引资单位帮办人在项目帮办过程中没有做到全程跟踪服务或不能主动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
2、行政审批单位、服务窗口单位的帮办人在为项目服务过程中态度生硬引起客商不满的或违反承诺时限的,应办理的事项而不办理的;
3、行政审批单位、服务窗口单位的帮办人利用项目办理手续之机吃、拿、卡、要或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4、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会办意见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六、县软建办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帮办人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中共涟水县委办公室
涟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4日
关于推行公务守纪回执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直属机构,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公务活动的监督,确保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行为规范、廉洁奉公,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按照市统一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要求,在全县推行公务活动守纪回执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管理相对人)从事公务活动时,必须携带《公务活动守纪回执》表,存根联由派出公务活动任务的单位存档,回执交由管理相对人待公务活动结束以后自主填写,并一律由管理相对人复印后寄送至执行公务人员的主管部门和县软建办,原件由管理相对人自行妥善保存。回执不得由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自行带回。
二、“公务活动守纪回执制度”,由各部门、各单位软建办负责落实,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县软建办将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公务活动守纪回执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履行本制度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参照《回执》样表(附后),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特点,制作出本部门、单位的《公务活动守纪回执》表。各部门、各单位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以文件形式于6月22日前报县软建办备案。
涟水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2004年6月14日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个体)付费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软建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七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含个体,下同)付费登记制度。
一、建立健全企业付费登记制度。凡淮安市境内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应持有《淮安市企业(个体)缴费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和《淮安市企业(个体)付费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实施收费时,必须依照《明白卡》有关内容,填写《登记卡》。
二、企业付费登记制度由物价局、软建办主管,并会同监察、财政、纠风办、企业治乱减负办等部门依法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登记卡》由市物价局、软建办统一监制,卡中列明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号、票据种类及号码、收费员签名和收费日期等内容。《明白卡》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软建办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2002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近年来我市治乱减负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编印。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告知付费单位提供《登记卡》,并认真逐项填写有关内容,收费后开具规定的票据。企业、个人经营者支付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应当提供《登记卡》,并要求收费单位逐项填写。
四、收费单位必须按照《明白卡》中列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征收范围执行,没有列入的一律不得向企业征收。如遇政策调整,收费单位应及时将收费依据报同级物价局、财政局审核,以便及时增补向社会公布。
五、《明白卡》和《登记卡》由各级物价局、软建办指定有关部门免费对企业(个体)发放,按年度回收存档。“两卡”应由企业(个体)的财务人员负责保管。持卡企业(个体)到收费单位指定的地点交费时,应携带并出示《登记卡》。《登记卡》发生丢失或者损坏的,持卡企业(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地物价部门申报,补领新卡。
六、收费单位不填写或不认真逐项填写《登记卡》的,持卡企业(个体)有权拒付有关费用,或在《登记卡》上注明,并向当地物价部门和软建办举报。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七、今后各收费单位如需新增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变更收费范围,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领取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按证收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一经发文公布,应立即执行。
八、对收费子项目、收费标准较多的限于篇幅,《明白卡》中只列出了总项目名称,在收费标准一栏中注明了“按文件执行”,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当向企业(个体)出示有关文件,严格按文件执行,企业仍有不清楚的可向市物价局、财政局查询。
九、全面推行企业付费登记制度,是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和软建办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企业付费登记制度,加强对《登记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各地软环境建设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填写《登记卡》和乱收费行为除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相应扣减软环境建设目标考核分数,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淮 安 市 物 价 局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淮 安 市 软 建 办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四不准”的规定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直属机构,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当前经济发展软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企业吃请。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准借检查、审批、发照、回访、年检之机,接受企业宴请,参加企业安排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二、不准向企业乱收费。所有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限收取,特殊情况可协商收取。收费人员到企业收费必须在付费登记卡上填写收费的项目、数额、人员及时间。缴费明白卡上没有的项目或收费人员未在收费登记卡上签名登记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各执法执收部门必须用规定的票据收费,票据上的项目要填写全面、清楚,每两月要逐笔汇总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报县软建办。
三、不准向企业乱罚款。各执法部门在执法管理特别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纠过程中,既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最终解决问题为目的,多指导、多提醒,力戒动辄罚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次轻微违规的,原则上不予罚款。第二次违规必须处罚的,一般按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
四、不准到企业乱检查。除安全生产和上级统一安排的检查外,县内实行“无举报、不检查”。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一年内不准超过一次。所有检查,经县软建办批准后方可进入。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公开身份,出示经软建办批准的申报表和检查依据。凡未申报或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企业检查的,一律视为乱检查行为,企业和当事人有权拒绝和举报。对检查中涉及罚款、扣押、封库或封帐等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各部门要把涉及多个科室的检查协调统一起来,变多次检查为一次检查,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随意检查。
涟水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
2004年6月14日
五项制度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和服务单位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时,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的责任制度。
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单位(包括各科、室、处、所、中心)为首问负责单位;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认真处理当事人请求解决的问题。
三、当事人请求解决问题事项,由首问负责单位作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属于本单位处理的,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人员为其办理,不得拖延。
2、符合行政部门办理事项但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告知其到应予办理的单位或主动为其指路、指门、指人,将有关事项交待清楚。
3、对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或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处理。确有必要的,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首问负责人应当将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请求的事项或陈诉的问题及所作的答复或处理意见等记录清楚,归档保存。
五、首问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有重大社情民意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首问负责单位对当事人请求办理的事项应当跟踪了解办理情况或催办,并应主动协调办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协助承办人员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七、首问负责单位及首问负责人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引起当事人不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给予首问负责单位或负责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度的适用
行政机关或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当事人提供证件、资料事实、依据不全或是本系统内部承办单位之间意见不同,不能及时办理或经审查不予办理的,必须将否定情况及时记录并上报备案。
二、否定报备的分类
1、当事人在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时未能提供必须的证件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事实依据经审核后认为有误或不全而不能予以办理的;
2、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提供有关证件、事实依据或手续不全或经审查不予审批办理的;
3、各相关单位之间或工作人员之间对当事人提出办理事项或服务意见有分歧而未及时办理的;
4、其它否定情况必须报备的。
三、否定报备的内容
1、经办单位名称或经办人员姓名,所属单位及职务;
2、被否定的基本情况及原因,证件、资料不齐、有关主要事实依据不清楚的,必须说明具体的缺项,经办单位办事人员因公不在岗的,单位负责人应安排其他人代为办理;
3、当事人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四、否定报备的方法和要求
凡涉及否定报备工作事项,均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一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办事人员直接送交局行风办和被否定事项当事人,由局行风办负责审查、协调、落实及资料归档工作。
文明办公制度
一、公开程序,公布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各个主要窗口、营业大厅等场所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权限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办理制度、申报手续、办理时限、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公开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姓名、岗位、职责、工号,公开奖惩措施、举报电话以及能够公开的办事结果(如收费公示)。坚持挂牌服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自觉主动地执行单位首问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文明办公,优质服务。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强化服务观念,改善服务态度,落实优质服务措施,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和单位形象。
1、全面推行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文明服务公约和文明服务用语,为服务对象营造文明、热情、便捷、周到的环境,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2、对待服务对象思想上要真心、诚心、用心,工作上要热心、耐心、细心。
3、工作人员要做到风纪严谨、衣着整洁(有统一制服的必须着制服上岗)、举止端庄、文明礼貌、依法办事、微笑服务。
4、上班时间不得从事其它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三、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1、合理布置办公设备,做到办公桌椅摆放整齐、整洁有序。
2、净化、美化、优化室内外环境,做到室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有序。
3、对外服务窗口要设置便民服务措施,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
一次违规申告查实待岗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一次违规申告查实待岗制度适用于对外服务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在服务工作中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发生严重问题受到被服务对象申告、新闻媒介批评或违反服务规范的干部职工,经过调查核实,问题严重、符合一次违规申告查实待岗制度考核内容的,均按一次违规申告查实待岗制度处理。
二、考核内容
因违反淮发[2001]16号文件中所列5项行风评议内容之一,被服务对象一次申告并经查实,属于个人责任的,给予待岗处理。
三、实行办法
1、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有违反服务规范、规章制度、职业道德、作业流程、工作失职的行为,造成服务质量差、服务对象和内部职工反映大,而受到符合一次违规申告查实待岗考核内容的申告,经查实,属被申告人责任的,责令被申告人待岗,在本单位接受教育、处理。
2、待岗时限:待岗时间为一般为一至三个月。
3、待岗人员处理:待岗人员应接受本单位安排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在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提高业务水平的基础上,对自己的问题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待岗期满,由待岗人员提出上岗申请,经所在单位行风办考核符合上岗条件并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上岗。
四、处理程序
对收到服务对象申告的,根据投诉内容,由局行风办向发生问题的部门发《申告处理通知书》。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据一次违规申告查实待岗制度考核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并于5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交发出《申告处理通知书》的局行风办。
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一、公开服务内容
各单位要在过去制订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行业的特点和社会服务职能,抓住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重新修订服务的内容、标准、程序等,切实让社会各界知道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利和服务对象应受到的服务。
二、公开服务标准
各单位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承诺服务的主要标准。要以开展争创文明服务示范窗口活动为契机,重点解决好文明服务和优质规范服务问题,在服务态度、行为规范、服务时限、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属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要进一步解决好管理与服务问题,寓管理于服务中。
三、公开违诺责任
各单位要充实和完善违诺行为责任的追究和处罚条款,既要具体又要有可操作性,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要通过公开违诺责任,让被服务对象知道因服务单位违诺而使自己造成损失的,在什么时限内,可以得到什么答复及补偿标准和处理结果。
中共淮安市委 淮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 定
(2003年8月25日)
为解决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歧视民营企业。确保民营经济在政策、服务等方面享受到平等的国民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或者措施,不得有歧视和损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权益的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认为该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要求有权机关予以撤消;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各级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严禁有任何歧视和损害民营企业行为。对单位衙门作风严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不尊重民营企业的人和事,将坚决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查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二、不准乱收费。除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布的《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中的收费外,涉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收费项目和高于《目录》收费标准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对《目录》以内的,能不收的尽量不收,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和增加频次向企业收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由市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会同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取消,并处罚款,其违法所得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上缴国库。
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凡违反上述规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三、不准乱罚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立即取消层层下达的罚款指标,罚没款数额不得与部门、个人利益挂钩;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必须分离(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外);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除偷逃税外,下列情况不准罚款: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的;企业首次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有关部门没有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未出示执法上岗证的;一个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必须处罚的,一般按规定的下限罚款。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因此加重处罚。
各执法部门必须使用规定的票据罚款,每年逐笔汇总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没清单,报同级政府发展私营个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不准乱摊派。一律取消针对企业进行收费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提供资助、购买有价证券,不得强制企业征订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不得以评比、评优、达标和检查等活动强行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变相收费或者要求赞助,不得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购买指定设备、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企业年审,除收取年审费用外,禁止摊派其他费用。
五、不准乱检查。所有检查,必须向企业出示检查通知等依据,公开检查人员身份。除法律和上级有明确规定外,市、县对同一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含查帐、验收等),一年内原则上不准超过一次。对检查中涉及罚款、扣押、封库或封帐等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六、不准推诿扯皮。开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确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的前置审批和注册登记,均实行“首受负责制”。有关部门从受理到办结发证,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不准推诿扯皮,延误企业的申办时间。不能按时间办结的,要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审批事项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的,其他的一律由各部门指定的窗口负责人按照“谁承办、谁批准、谁负责”的授权审批制办理。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的,由单位负责人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完成(上报件除外)。对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一般性投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行政审批办理(不包括规划审批、国土供地审批和中介机构配套服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重大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行政审批办理(不包括规划审批、国土供地审批和中介机构配套服务)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不准自行设立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执行。除了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应履行的必要的审批程序外,不准任何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立审批项目和增加审批环节。对民营企业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省规定的市级审批权限内,不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基本建设、技改项目,发展计划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八、不准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民营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对核准登记的字号和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依法自主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利润分配、产品销售;(3)依法聘用、辞退职工,依法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4)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本企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5)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对民营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积极引导实行招投标。
九、不准强迫代理。所有政府部门,必须与相关中介代理机构彻底脱钩。不准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中介代理机构不得利用政府部门的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企业自愿委托代理,代理机构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不准打击报复投诉企业。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直接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接受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处理和答复。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超过30日。有关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在接受投诉7日内移送具体承办部门,不得以非部门职责为由拒绝接受投诉。企业投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管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正确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准借机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
市政府下发文件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工作
2006年3月27日,淮安市政府下发淮政发[2006]52号文件,就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工作意见,文件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是一部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福音,是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现将该文件摘录如下:
一、强化服务观念,倡导文明执法,坚持依法行政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执法的亲和力。
(二)行政执机关应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的关系,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依据要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淮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等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监督。
(四)所有行政执法机关,不准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行使部门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违法强制企业接受中介、代理等服务,并支付服务性费用。中介代理机构不得利用政府部门的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
(五)不准对企业进行有偿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不得强制企业提供资助、购买有价证券,不得强制企业征订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不得以评比、评优、达标和检查等活动强行向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者要求赞助、捐款、集资,不得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购买指定设备、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企业年审除依法收取年审费用外,禁止摊派其他费用。
(六)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并现场登记《企业付费登记卡》。
(七)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杜绝人为设定罚款指标任务的做法,罚没款行为必须与部门、个人利益脱钩,首次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罚款数额最低限罚款。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款项均由代收机构代收,统一上缴国库(依法可当场收缴的除外)。除偷逃税外,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依法拒缴罚款:
1、行政执法人员单独执法,或执法前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未履行违法告知义务,或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明确的;
2、企业首次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没有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
3、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尚未解释清楚的;
4、没有现场登记《企业付费登记卡》。
二、教育和引导企业恪守行业道德、依法经营
(八)教育和指导企业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抵制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九)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确保生产安全,把遵循市场规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结合起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
(十)依法保障各类企业合法的资产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准非法侵占企业合法的财产和经营场所,不准非法干预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没收、变卖企业的资产。
(十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直接或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接受投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和处理。执法机关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在接受投诉7个工作日内移送具体承办部门,不得以非部门职责为由拖延处理时间。企业投诉不管情况是否属实,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正确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准利用职权借机进行打击报复。
三、按照方便、高效、规范的原则,完善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应不断改进监督检查方式,一般以书面检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机关应认真制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方案,不得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到企业检查,必须在15日前向企业下达检查通知书,检查时必须向企业出示检查通知等依据,公开检查人员身份。除法律和上级有明确规定外,市、县(区)对同一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含查帐、验收等),一年内原则上不准超过两次。
四、试行对企业初次违规行为予以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办法
(十三)对企业一般性违规行为的处理,要遵循法律教育先行,纠正违规行为为主。对于初次违规,且没有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给予教育,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对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情况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实行首犯预先警示不罚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帮助被查处企业完善措施,规范行为,确保其同类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企业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进行复核。企业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者提出的其他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企业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当地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企业行政执法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六、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
(十六)建立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处理。
七、建立对企业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制度
(十七)按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下级机关,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重点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的案件进行规范和评查,评查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八)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有关处罚依据及调查材料(复印件)的备案报告(可采用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填写统一格式表格,以电子文本的方式报送)。
八、加强对企业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
(十九)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执法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认定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具体负责的确定和追究工作。对违法规定未报送对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未将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十)对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决定变更、撤销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意见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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