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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16  来源:    字号:[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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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00台套环境试验设备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跃路4号江苏飞铭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院内5号厂房

淮安市暒晏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本项目占地3000平方米。新增激光切割机1台、折弯机1台、氩弧焊机5台、气保焊机1台、自动喷塑线(含喷塑房和烤箱)1台、聚氨酯发泡设备(枪头、模具、350kg黑料储罐1个,350kg白料储罐1个)1台、真空泵1台、层压机4台等生产设备,以不锈钢板、碳钢板、塑粉、黑料(甲苯-2,4-二异氰酸酯)

白料(组合聚醚多元醇)、焊丝、润滑油、氩气、二氧化碳等为原材料。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00台套环境试验设备的生产规模。

 

江苏尚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经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公兴河。

2、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切割、焊接、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固化、发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切割、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焊接烟尘移动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设备负压收集后通过“二级滤芯除尘”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高空排放。固化废气经密闭设备负压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排气筒排放。发泡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排气筒排放。项目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标准;发泡工序产生的NMHC、TD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项目切割、焊接、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固化过程中产生的NMHC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标准限值;发泡工序产生的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NMHC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激光切割机、折弯机等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焊接废料、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其中边角料、焊接废料、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危废暂存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