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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07  来源:    字号:[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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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红窑镇潘老庄村

涟水县常红木制品厂

本项目占地2816平方米。购置热压机2台、MJ-328带锯2台、涂胶机1台、冷压机1台、裁板锯2台、成型生物质颗粒导热油炉1台、压刨机2台等生产设备,以板芯、木皮、脲醛环保胶、面粉、导热油、木条、钉子、成型生物质颗粒等为原辅料,建成后形成年产胶合板1.2万立方米、木质托盘1500立方米的生产能力。

 

淮安市天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本项目灌溉水质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表1蔬菜标准。

2、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有有机废气、颗粒物等,其中调胶、涂胶、冷压、热压、熏蒸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包含甲醛、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胶合板裁切、木质托盘切割、压刨抽条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后经管道通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锅炉燃烧废气由管道收集后经SCR+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3排放。本项目调胶、涂胶、冷压、热压、熏蒸、裁边产生的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1、表3、表4标准;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城市建成区燃生物质锅炉排放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裁板锯、带锯、压刨机、裁板抽条机、涂胶机、冷压机、热压机、风机等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裁切边角料、废灰渣、切割边角料、废机油、废油桶、收集粉尘、废布袋、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废催化剂、废包装袋、废导热油。其中裁切边角料、废灰渣、切割边角料、收集粉尘、废布袋、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资源化利用;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危废暂存间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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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500吨新能源车辆配件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工业集中区建邺路1号

淮安玖泰鸿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本项目占地26000平方米。新增压铸机4台、熔化炉4台、隔膜泵1台、冷却水塔1台、37KW螺杆机2台、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机2台等生产设备,以铝锭、脱模剂、颗粒油、润滑油等为原辅料,建成后形成年加工新能源车辆配件3500吨的生产能力。

淮安新皓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扩建项目新增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梁岔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扩建项目接管标准执行梁岔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梁岔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B标准。

2、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熔化烟尘(颗粒物)、压铸废气(非甲烷总烃)。其中熔化烟尘(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颗粒物经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压铸废气(非甲烷总烃)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本扩建项目营运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金属熔炼(化)-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他熔炼(化)炉-颗粒物”的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限值(颗粒物标准参考其中“其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标准参考其中“NMHC”)。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压铸机、熔化炉、隔膜泵、37KW螺杆机、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边角料、灰渣、收集铝灰、含铝灰废布袋、废润滑油、废液压油、污泥、废包装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生活垃圾。其中废包装袋、边角料属于一般固废,外售废旧资源回收公司综合利用;灰渣、收集铝灰、含铝灰废布袋、废润滑油、废液压油、污泥、废包装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危废暂存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