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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07  来源:    字号:[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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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广安路以北,巨石路以东规划地块

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

本项目占地17500平方米。购置潜水搅拌器16台、生物除臭塔1套、除氟反应搅拌器1台、手动闸阀135只、刮泥机2台、可调式配水器4台、涡流布水器240套、卧式离心泵10台、石灰料仓1台、次氯酸钠储罐2套、PAC储罐2套、碳源储罐2套、机械隔膜计量泵8台等设备,以絮凝剂PAC、助凝剂PAM、除氟剂、次氯酸钠、乙酸钠、氯化铁、石灰、液氧、氢氧化钠、柠檬酸等为原辅料,本工程一期扩建规模0.5万m3/d,二期建设总规模0.5万m3/d,回用规模0.3万m3/d,项目采用“一体化提升泵站+事故/调节+除氟沉淀(仅用于含氟废水处理)+水解酸化+五段Bardenpho+二沉池+高密度沉淀池+臭氧氧化池+曝气生物滤池(二期建设)+消毒池”工艺。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污泥脱水滤液、地面冲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分析化验废水、反冲洗废水,臭氧氧化冷却水排水和除臭系统废水等。生活污水先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其他工业废水一起经厂区污水管网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工艺处理达标后,30%尾水回用,70%尾水排放至渠西河。本项目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 1 A 标准,氟化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 4 标准限值;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取严标准要求。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恶臭气体。本项目一期、二期的预处理区(调节池、除氟沉淀池)、二级生化处理区(水解、生化、二沉组合池)、污泥脱水区(污泥浓缩池和调理池、污泥脱水间)、危废暂存间的臭气分别经加盖密闭负压收集至“碱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达后通过15m高排气筒(H1)排放;未被捕集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速率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标准,厂界浓度限值执行表6二级标准。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源于机械隔膜计量泵、PAM 加药泵、卸料泵、压榨进料泵、污泥进泥泵、各类风机、各类泵及空压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本项目营运期间固体废物主要为脱水污泥、废弃药剂包装物、生物除臭滤料、废催化介质、废机油、生活垃圾等。其中,生物除臭滤料、废催化介质属于一般废物,由厂家回收;废弃药剂包装物、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脱水污泥须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定结论明确后按照鉴定结论类别进行管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