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涟水县人民政府 专题专栏 建设项目环保公示 
2023年5月30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5-31  来源:    字号:[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220万平方米光伏背板膜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跃路4号

杰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加工220万平方米光伏背板膜。

淮安新皓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厂尾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公兴河。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为非甲烷总烃、乙酸丁酯、二甲苯和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丁酯经负压密闭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 通过低氮燃烧+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营运期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及二甲苯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乙酸丁酯执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相关规定,天然气燃烧废气为热风炉燃烧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及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NMHC和二甲苯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监控点浓度限值。

3、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放卷机、牵引机、搅拌机、涂胶机、热风炉、空压机、烘箱、冷却装置、储料机、检测设备、收卷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合理布局、隔声以及加强院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袋、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等。统一收集后外售给废旧资源回收公司利用;危险固废为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等,须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文)及《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 号)相关规定;废劳保用品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2015 年 5 月 4 日修正)。所有固废零排放。

 

 

2

产业园三期建设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新港电子产业科技园

江苏嘉立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建成后机械加工件合计产能8000万件、树脂液3D打印件1500万件、PCBA线路板4000万件。

 

 

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有综合废水、有机废水、络合废水、含镍废水、含氰废水、生活污水。其中,综合废水、有机废水、络合废水、含镍废水分别采用专属收集管道收集后排入新港电子产业园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尾水达标后排入盐河;含氰废水在厂区内先进行破氰,再并入含镍废水管道,其余废水分质接管至新港电子产业园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标后排入盐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尾水达标后排入祁六沟,最终汇入公兴河。本项目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1-2030 年),盐河、公兴河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本项目及项目建成后生产废水分质分类收集,经专用污水管道引入新港电子产业园第二污水处理厂中预处理单元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31-2020)表 1 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污水厂深度处理单元处理后,处理后的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 1A 标准和表 4 标准后最终排放至盐河;生活污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中三级标准限值,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 A 标准。

2、本项目废气有粉尘废气、酸性废气、甲醛废气、碱性蚀刻、蚀刻液回收系统废气、有机废气、天然气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其中,粉尘废气经设备密闭负压抽风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置后,通过楼顶15m 排气筒排放;酸性废气采用全封闭式收集,酸雾废气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置后通过楼顶 25m 排气筒排放、氰化氢废气采用“次氯酸钠+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楼顶 25m 排气筒排放;甲醛废气采用全封闭式收集,收集后废气采用碱液喷淋塔中和法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碱性蚀刻、蚀刻液回收系统废气采用喷淋塔中和法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本项目产生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氯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表 2、表 3 中相应标准。本项目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氰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 5 及表 6 标准排放。碱性蚀刻废气和碱性蚀刻废液循环系统产生的氨气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2 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 HCl、Cl2、硫酸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及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中相应标准限值。氨气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1 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排放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中排放限值。天然气导热油炉采取低氮燃烧措施,产生的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 1 中相应标准限值。

3、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裁切机、冲床、冲孔机、丝印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合理布局、隔声以及加强院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固废有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槽液、废边角料、废干膜、干膜渣、废半固化片、废牛皮纸、废铝板、废纸底板、废油墨、废助焊剂、含锡废渣、废树脂、在线回收铜粉和电解铜板、不合格品、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含锡废物、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固废(包括废石英砂、废滤芯、废膜、废活性炭、废树脂)、废气处理过程固废(包括废活性炭、布袋收尘灰、废布袋)、废滤芯、污泥、废包装、废抹布、废砂粒、生活垃圾。其中,废边角料、废半固化片、废牛皮纸、废铝板、废纸底板、在线回收铜粉和电解铜板、不合格品、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固废、废砂粒、废包装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槽液、废干膜、干膜渣、废油墨、废助焊剂、含锡废渣、废树脂、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含锡废物、废气处理过程固废、废滤芯、污泥、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 号);生活垃圾处理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 号)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 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法规。所有固废零排放。

 

3

电源插头线加工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跃路4号

淮安港恒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建成完成后可形成年加工100万条电源插头线的生产能力。

 

淮安新皓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和喷淋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喷淋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废水加碱中和后满足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厂尾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公兴河。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采用集气罩(上吸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水喷淋处理,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加强通风。本项目营运期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的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NMHC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监控点浓度限值。

3、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裁线机、剥皮机、压接机、立式注塑机、焊接操作台、包装机等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合理布局、隔声以及加强院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袋、废边角料、注塑废料、不合格品等。外售给废旧资源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危险固废为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等,须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文)及《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 号)相关规定;废劳保用品、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2015 年 5 月 4 日修正)。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