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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    字号:[ ]

2023年1月11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电器元器件加工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五港镇方渡工业集中区

涟水金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购置全成型机2组、印刷机12台、空压机1套、风枪4把、喷涂机2套、烘干炉2个等,以导电硅胶、水性油墨、模具(印刷用)、水电等为原料,建成后可形成年加工遥控器面板1600万片的生产能力。

 

淮安新皓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集中区内公共厕所化粪池处理后由附近农户定期清掏,不排入当地水体。

2、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成型、印刷、烘烤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成型和喷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颗粒物。印刷、烘烤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上吸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水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有组织VOCs的排放应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相应标准和《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表1中非甲烷总烃相应标准,执行两者中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格的标准限值,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颗粒物相应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中相应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颗粒物相应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VOCs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监控点浓度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固定噪声源为成型机、印刷机、烘干炉、风枪、喷涂机和空压机等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中2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导电硅胶边角料和生活垃圾,导电硅胶边角料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废的暂存场设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建设;危险固废主要为废抹布、水帘柜沉渣、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等,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