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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6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04-26  来源:    字号:[ ]


序号

项目名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空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江苏省 淮安市 涟水 县 空港产业园机场中路东侧、炎黄大道南侧

淮安空港同方水务有限公司

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0m3/d,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空港产业园核心区涟水片区,区域面积为13.9平方千米,东北至清涟大道和红日大道,西南至进场路,东南至宁连高速,西北至机场路。

 

江苏伟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不产生工艺废水;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本项目自身用水主要包括员工生活用水和绿化用水。员工生活污水接入本污水处理厂处理。本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30%作为中水回用,70%经人工湿地系统后通过污水排放管道排入盐河。30%的回用中水通过敷设中水利用管道输送至空港产业园核心区内各中水利用点,具体包括空港产业园核心区内工业企业内的杂用水(包括冲厕用水、地面冲洗用水、机械维修清洗用水)、核心区内园林绿化、景观用水、核心区内喷洒道路用水。

2、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恶臭气体和食堂厨房烹饪时产生的油烟。污水处理区的水解酸化池和污泥处理区的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池均进行加盖密封,产生的恶臭气体采用管道收集,污泥泵房和污泥脱水间产生的恶臭气体采用负压收集,经收集系统收集后的恶臭气体采用生物除臭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的恶臭气体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经油烟专用烟道排放。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无组织恶臭气体的排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执行;有组织恶臭气体的排放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执行;食堂油烟的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的限值标准。

3、本项目运营后噪声源主要为各类泵、风机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项目四周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本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栅渣、沉砂、污泥和员工生活垃圾等。栅渣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一般固废库内,定期外运进行卫生填埋处置。沉砂定期外运进行卫生填埋处置或者用于砖厂制砖。污泥定期外运进行卫生填埋处置或者用于砖厂制砖。一般固废收集和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所有固废零排放。

 

2

钢结构加工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环宇玻璃项目北侧

淮安苏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年产钢结构2000吨。

 

江苏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不产生工艺废水;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经西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入公兴河,废水排放执行淮安市西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水质要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2、本项目运营后抛丸废气通过集气罩+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喷漆晾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负压+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切割过程产生的废气经移动式净化器处理后通过厂房无组织排放;焊接废气经移动式净化器处理后通过厂房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颗粒物、VOCs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3、本项目运营后噪声源主要为切割、焊接、抛丸、喷漆等工艺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项目四周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边角料、收集粉尘、废润滑油、废水性漆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漆渣等。边角料、收集粉尘为一般固废,由厂家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收集和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润滑油、废水性漆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漆渣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和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