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涟水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相关规定,接受刘泽年、周宏昌、胡建明、张雷、高红、丁天霄、薛成伟、胡顺明、张德万等9名同志辞去涟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胡建明、丁天霄、薛成伟3名同志涟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