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2-09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县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检查监督、目标管理和考核评比等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四)负责城市市容秩序管理。负责在县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边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审批前的核准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县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等的设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县城区占用广场、绿化带、小游园、临时马路市场和占道摊点的管理;负责对县城区停车场点、洗车点的设置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生活垃圾分类、道路清扫保洁、建筑垃圾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管理;负责县城区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清扫保洁工作;负责办理县政府规定应由城管局参与审核或者备案的其它事项。
(六)负责开展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等日常工作。
(七)负责公共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负责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成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审批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市政设施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公园、风景名胜区、住宅小区、单位绿化及古树名木保护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6.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集贸市场以外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暂未集中的相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待条件成熟后再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城管依法行政和法治化建设,推动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与事务的综合协调、对外联系、上情下达和接待安排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督办以及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的拟订、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全局性会议会务工作;负责全局文秘、信息、政务公开、档案、车辆、装备、应急等管理以及后勤保障、保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分解、办理、回复工作;牵头做好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局党风、行风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工作人员的调配、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劳动工资及人事档案管理;承担局管理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理论学习、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城管系统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城管、环卫专项经费的计划编制和分配安排;负责城管、环卫规费(含罚没)票据的管理;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劳动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财务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按规定制订调整城管、环卫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负责监督管理。
(二)法规科(执法监督科、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制研究和政策调研工作,拟订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申领与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管行政执法案件,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组织办理;负责本系统法制培训、法律文书管理等工作;负责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评议考核制、管理公示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对城管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议;负责对城管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督查督办和整改;对与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进行协调;会同局办公室部门抓好城管队伍的行风建设,参与查处违规违章的单位与人员,参与和监督城管治安案件的查处;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牵头全系统职工执法培训工作;承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户外广告设置,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建筑垃圾弃置场地设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
(三)市容管理科。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管理的总体规划、实施计划等;负责城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负责户外广告、霓虹灯等的设置管理;负责对在城区主次干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负责对临时停车场、洗车点设置的管理;负责门面装璜装饰的管理;负责专业清洗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城区占用广场、绿化带、游园、临时马路市场和占道摊点的管理工作;开展对乱贴乱画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环卫管理科。研究制订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总体规划、实施计划及城区环卫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城区卫生设施兴建、维修、改造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环境卫生方面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推广;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的清运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处理;负责环卫作业质量的指导、考核、监管,优化城区垃圾收运体系;指导城市道路、河道两岸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负责公共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指导社区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部门负责人:刘庆
地 址:涟水县淮浦北路26号机构名称:涟水县城市管理局
电 话:0517-82660110
作息时间:8:30—11:45 下午14:30—18:00(春夏季)
8:30—11:45 下午14:00—17:30(秋冬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