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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机关简介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    字号:[ ]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起草全县有关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县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防洪排涝等规划。编制全县水域及岸线利用、河道治理及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建议。提出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七)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辖区内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道水系连通工作。

(九)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确权。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县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镇(街道)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水旱灾害防治,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全县防汛防旱工作。编制全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旱灾害防治、应急水量等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防治水旱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用以及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三)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矛盾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五)承担涟水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古淮河、盐河治理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公文处理、县水利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等工作。负责保卫、档案、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群团、作风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人才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培养、选拔、考察及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工勤技能等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老干部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水文化建设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指导全县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水利系统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全县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水利系统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三)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科。拟定全县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县际及镇(街道)边界水利规划协调。负责全县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拟定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全县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指导全县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工程定额使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县级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镇(街道)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及生态小流域建设。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村水利改革与创新、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水利行业安全管理规程规范。指导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授权组织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水利科技规划编制、项目和成果管理、研究推广等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等交流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科(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服务科)。指导法治水利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与水利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指导监督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洪水影响评价类、取水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等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水行政许可工作。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农业节水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全县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旱灾害防治和水量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县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确权。指导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指导水利风景区创建工作。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指导全县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道水系连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县河湖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编制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向县级河长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县级河长确定的事项。对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协调指导河长制工作重点事项和问题。组织拟订推行河长制有关办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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