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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5/03/12    来源:市住建局    字号:[ ]

一、修订背景

2021年淮安市住建局出台《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的通知》(淮住建规〔2021〕1号),健全维修资金使用主体,简化申请流程,施行以来提高了应急使用效率。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对该文件进行修订,进一步推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二、修订目标

2021年我局出台《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的通知》(淮住建规〔2021〕1号),健全维修资金使用主体,简化申请流程率。为了进一步推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

三、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淮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文件名称修改。将原文件《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的通知》,修订后为《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明确应急情形的认定。对符合本意见应急使用范围第一、三、四、五、六、八项的,由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认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认定;符合第二项的,申请人须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符合第七项的,申请人须提供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意见。

(三)缩短维修项目申请和审核时间。明确申请人负责制定维修方案、编制预算,在收到专业机构提供的资料后,原则上一般应急维修项目在2日内完成,复杂应急维修项目在4日内完成,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申请人可以同步开展相关工作。

(四)规范实施单位选择。30万元以下的应急维修工程,选择实施单位的方式由申请人自行确定;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急维修工程,由申请人采取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信息、组织评标,依法选定实施单位。但影响业主生活的特殊楼栋(单一电梯)电梯更新、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专用排水设施功能障碍等应急维修工程,不受上述金额限制,选择实施单位的方式由申请人自行确定。申请人应当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和结(决)算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与。

(五)加强维修项目验收管理。维修项目完工后,在区住建部门监督下,申请人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进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后,需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相关意见或报告;电梯设备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换后,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相应的监督检验报告;电梯进行一般修理后,需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意见或报告。

(六)明确应急维修的投诉处理。申请人申请应急维修,业主提出意见投诉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管理办)负责咨询、解释、投诉处理工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满后,符合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要求的,应当准予应急使用和拨付资金。

(七)明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处置。对涉及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管理办)同意,可以直接组织抢险救灾,在申请拨付维修资金前完善有关手续。

(八)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其他县区(园区)可参照制定有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