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落实国家、省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降低参保人员生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我市住院分娩医疗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按90%比例支付。
二、提升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待遇
女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取消市内转诊限制,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按85%、75%、70%比例支付。
三、其他事项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报销。
(二)除上述支付标准调整外,其他生育待遇支付标准仍按照淮安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96号)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政策衔接过渡,确保政策落地惠民;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参保群众形成合理预期。
本通知政策调整事项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孕产妇分娩出院时间计算。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