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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通知 关于印发《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暂行) 》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6  来源:涟水县商务局    字号:[ ]

涟电商办〔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固定资产 的管理,规范使用固定资产、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 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率,确保政府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 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 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所购买的,用于 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 的权属归涟水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 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 无所有权。  (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项目承办单位为固定资产 使用人)

第三条 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负责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级农村物流 配送中心、镇村两级电商服务站点等配备设备的登记入账。

(二) 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 监管尚未脱钩的国有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四条 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固定资产 的 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并配备资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登记造册,专账分类管理,并报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备案。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适当位置张贴卡片,卡片应载明: “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和资产名称、编 号、规格型号、使用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购置方与实际使用方不一样,应由项 目承办单位与实际使用方签订设施使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

第八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 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 由项目承办单位要求 相关责任人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档案, 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 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条 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应对审批资产登记册,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 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 和浪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 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保持帐、物、卡一致。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用固定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 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拟将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对 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 租、出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 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出租、 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涟水县人民政府所有。所形成的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其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涟 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调剂使用 或者处置。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九条 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 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 由固定 资产使用人负责维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 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检查承办单位 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 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 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由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 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 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 定期盘点:每季度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 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 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作到物账相符。同时项目承办单 位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二十四条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 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人员应 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 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共同 签字,交由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存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项目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 无偿转让、 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 资产。

(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 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 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根据相关合约使用人续 签合同或延续原合同;若不继续使用,应当严格履行使用变 更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运营到期后, 由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清 查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编制综合示范项目资产明细登记 册,移交至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确保资产安全。对未 到报废年限的资产充分使用,对已到报废年限且可继续使用 的资产盘活利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 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 报废,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做好记录,报涟水县电子商务 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 小组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 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制止国 有资产使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 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对国有资产登记不清、管理 混乱或有意瞒报的行为,则责令限期整改,为落实整改措施 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 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