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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管理制度》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3  来源:涟水县商务局    字号:[ ]

涟电商办【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按时完成全县项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示范作用,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章

一条根据《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涟政发2022〕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保障电子商务进农村合示范项目顺利开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条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及实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内

四条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

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对照承办单位提供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现偏差,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如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未能整改取消其承办资格。

(二)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项目承办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取的管理。项目承办单位需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走访承办单位,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响的承办单位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三)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期座谈及不定期检查等形式,测评承办单位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快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监督管

监督管理是指对项目承办单位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主管单位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强化上报流程,承办单位应按时按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单位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

第三章项目管理原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六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质量。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的方名称、支持内容等方面,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项目建设应按照项目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来建设,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八条坚持追责问效的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四章项目进度与质量管理

第九条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数据统计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月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九)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十条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五章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条本制度由涟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