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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 以案示警!市应急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1-07  来源:五岛湖畔话安全    字号:[ ]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淮安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案例一

淮安市新远制冷设备经营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5日,市执法监督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淮阴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淮安市新远制冷设备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租赁仓库存放有R22(二氟一氯甲烷)、R32(二氟甲烷)、R600a(异丁烷)制冷剂。经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上述三种化学品均为危险化学品,该仓库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淮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5.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淮安新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淮安新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甲醇、甲苯等危险化学品,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具体为:1.甲醇取样管道泄漏;2.化学品罐区二甲苯管道有两处法兰静电未跨接,法兰扳手采用铁制工具;3.控制DMF的防爆电磁阀蛇形防护软管腐蚀脱落;4.污水站东侧甲醇、二甲苯管道支撑柱防撞措施配置不足;5.危险化学品暂存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柜不防爆;6.危险化学品暂存区无防流散措施等。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淮安博士家笔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情况

2024年6月3日,涟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对淮安博士家笔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员工张某某正在进行激光焊接,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有限空间(污水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企业已将污水处理池辨识为有限空间,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涟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