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27901/2016-00011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公开日期 | 2016-12-31 |
文 号 | 涟价发〔2016〕26号 | 分 类 | 物价 | ||
文 号 | 涟价发〔2016〕26号 | 分 类 | 物价 | 时效说明 |
关于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涟价发〔2016〕26号
涟水县涟缘水务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精神,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公开、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程序基础上,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次调整按照“保基本、扩级差”的原则,首先是保障群众基本用水需求和价格稳定,确保大多数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其次是对居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年为单位设定基本用水额度,适当拉大各级用水量间的价差,对超量或奢侈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二、适用范围
城区范围由涟水县涟缘水务有限公司直接抄表到户(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
三、水量阶梯
以户均4人及以下为基础,以年为计算周期,设置三级水量阶梯。居民用户发生变更的,按照实际用水月份计算阶梯水量。
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204吨及以下,即月均用水量17吨及以下;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水量205吨至300吨(含300吨),即月均用水量17-25吨;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水量300吨以上,即月均用水量25吨以上。
住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核增第一阶梯年用水量48吨(每人每月4吨),第二、三阶梯水量相应同幅度增加。
四、水价阶梯
第一阶梯按现行基本水价每吨1.27元执行,不作变动。以第一阶梯基本水价为基数,三个阶梯水价的级差之比为1:1.5:3。即:第二级按基本水价的1.5倍执行;第三级按基本水价的3倍执行。各阶梯累计价格加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后为各阶梯最终到户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其计算公式为:实交总水费=第一阶梯到户水价×第一阶梯用水量+第二阶梯到户水价×第二阶梯用水量+第三阶梯到户水价×第三阶梯用水量。
五、保障措施
经民政及工会部门确认的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仍按原优惠水价执行,不纳入阶梯价格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城区居民暂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用表用户(不含二次供水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基本水价按略高于第一阶梯水平确定,到户水价分别比第一阶梯高出每吨0.05元和0.15元(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用户要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认定考核办法,并建立健全相关台帐或档案资料。
(三)实施阶梯水价产生的收入,由供水企业用于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弥补供水成本上升以及保持第一阶梯水价相对稳定等支出。
(四)阶梯水价涉及千家万户,供水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主动向社会公示阶梯水价标准和考核办法,接受社会监督,以取得广大居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七、执行时间
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自2017年1月1日用水量起实施。
附表:《涟水县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到户价格表》
2016年12月30日
抄送:市物价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秘书处,县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县总工会,县消费者协会
涟水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 20份
附表:
涟水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到户价格表 计价单位:元/吨
阶梯划分 | 用水量 | 基本 水价 | 污水处 理 费 | 水资 源费 | 到户 水价 | 备 注 |
第一阶梯 | 每户年用水量204吨(含)以下 | 1.27 | 0.95 | 0.20 | 2.42 | 户均月用水量17吨(含)以下 |
第二阶梯 | 每户年用水量205-300吨(含)之间 | 1.91 | 0.95 | 0.20 | 3.06 | 户均月用水量17-25吨(含)之间 |
第三阶梯 | 每户年用水量300吨以上 | 3.81 | 0.95 | 0.20 | 4.96 | 户均月用水量25吨以上 |
暂未实行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 实际用水量 | 1.32 | 0.95 | 0.20 | 2.47 | 不含二次供水居民用户 |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实际用水量 | 1.42 | 0.95 | 0.20 | 2.57 | 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