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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7549014/2016-00100 发布机构 县政府 公开日期 2016-09-26
文  号 涟政发〔2016〕124号 分  类 政府文件
文  号 涟政发〔2016〕124号 分  类 政府文件 时效说明
县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区载客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涟政发〔2016〕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推动“四城同创”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县城区部分道路区域禁止载客三轮车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以电力、燃油等为动力驱动的封闭式载客三轮车。

二、禁止行驶道路及区域:安东路以西(北起深圳大厦南至黄河路)、红日路以南(东起深圳大厦、西至淮浦路)、淮浦路以东(北起红日路、南至常青西路)、常青西路以北(东起襄贲路、西至淮浦路)、同乐路以东(北起常青西路南至涟漪路)等区域。

三、对违反本通告进入禁行道路、禁行区域内行驶的三轮车,经教育、劝返无效的,依法予以扣留,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拆除非法加装的动力装置、座椅等。

四、县内凡是非法生产、拼(组)装或以修理为名从事拼装电力、动力装置的三轮车修理点以及无照经营电力、动力装置的三轮车销售点,必须于十月八日前自行关停或停止销售;到期没有自行关停或停止销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没收非法生产、组装的产品,并处以等值1—3倍罚款,从事无照经营的,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商品。

五、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安全为重,不乘坐非法载客的封闭式三轮车及其他非法营运车辆,不购买、驾驶无法登记上牌的三轮车,确保自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积极协助清理整顿行为,及时举报从事非法营运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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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民政府

                        201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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