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27549014/2014-00134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12-31 |
文 号 | 涟政办发〔2014〕121号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
文 号 | 涟政办发〔2014〕121号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时效说明 |
涟政办发〔2014〕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涟水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涟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涟水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事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214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涟水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1、具有涟水户籍的城乡居民;
2、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由涟水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3、驻涟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涟水县籍的学生;
4、驻涟部队现役军人;
5、与在涟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6、涟水县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1、普通殡葬专用遗体车接运费(200元);
2、普通冷藏柜遗体冷藏费(125元);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消毒费等(475元);
4、骨灰盒费(200元)。
上述免费项目指在涟水县殡仪馆内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标准均按县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据实结算,节余不返,1000元为免费限额,其中骨灰盒、冰棺按实际使用结算。
对选择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生态殡葬(江葬、海葬、撒葬、花坛葬等不保留骨灰或不占用土地的)的居民,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办理程序及经费渠道
1、县殡仪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先由县殡仪馆垫付,每月底凭实际减免的票据报县财政局审核结算。
2、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逝者有效身份证原件(持外地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簿)到县殡仪馆领取《涟水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经殡仪馆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按免费项目标准直接减免其基本殡葬费用。
3、公安机关运送的无名尸体所产生遗体处理费用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报县财政局审核结算。
四、监督管理
1、县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供优质的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2、民政部门应做好对城乡居民的宣传工作,认真核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
3、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基本殡葬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执行时间
自2014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1年2月17日县政府办《关于减免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涟政办发[20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