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32740X/2020-00015 | 发布机构 | 气象局 | 公开日期 | 2020-05-15 |
| 文 号 | 涟气发〔2020〕7号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文 号 | 涟气发〔2020〕7号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时效说明 |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职责,完善长效机制,我局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以及《淮安市级和县级人影安全责任清单(试行)》,制定了《涟水县级人影安全责任清单(试行)》。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附件:涟水县级人影安全责任清单(试行)
涟水县气象局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涟水县级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清单
(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对照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印发的《国家级和省级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清单》、江苏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级和市县级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清单》和淮安市气象局办公室印发的《淮安市级和县级人影安全责任清单(试行)》,我局对人影安全责任进行了梳理,县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和业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根据本县人影作业实际,制定实施县级人影安全责任清单。
(二)制定县级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包括年度作业实施及安全生产等工作,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落实人影安全监管责任。推动本县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纳入地方政府安全防控体系。组织开展人影安全检查、督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落实并全面执行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制度,遵守安全作业规范和作业装备、弹药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及时进行作业信息上报和资料归档,确保作业全过程信息留痕。
(五)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从业条件规定,选派作业人员参加省、市人影中心组织的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所有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的运输、存储、使用和回收处理制度,做好作业弹药安全保障监管工作,具体负责省级人影专用仓库的运行管理,在存储和使用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作业站点的设立和撤销制度并定期巡视;严格实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年检、维修、养护制度,组织开展装备年检,加强装备使用、管理、维修、养护检查。全年组织人员进行装备日常维修、养护,定期做好装备年检工作。
(八)按照作业点选址要求,合理设置地面作业点并定期巡查,绘制作业点安全射界图。推进辖区内作业点标准化建设,开展作业点安全等级自评。
(九)严格执行空域申报审批制度,规范申请空域,严格按照空域批复要求和批复时限开展作业,坚决杜绝违规作业。建立空域管理留痕制度,做好台账登记。
(十)严格执行作业公告发布制度,确保内容、指标和发布形式符合规定,通过登报、电视广播、微博微信、村里广播等形式提前公告,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十一)落实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预案并开展演练;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涟水县级人影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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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事项 |
要点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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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计划 |
制定县级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包括年度作业实施及安全生产等工作,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五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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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业实施单位管理 |
监督所辖作业实施单位按照作业实施单位工作评价机制和综合能力评价机制开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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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从业人员管理 |
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从业条件规定,选派作业人员参加省、市人影中心组织的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所有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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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作业装备管理 |
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作业站点的设立和撤销制度并定期巡视;严格实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年检、维修、养护制度,组织开展装备年检,加强装备使用、管理、维修、养护检查。全年组织人员进行装备日常维修养护,定期做好装备年检工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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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作业弹药管理 |
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的运输、存储、使用和回收处理制度,做好作业弹药安全保障监管工作,具体负责省级人影专用仓库的运行管理,在存储和使用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十六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需要调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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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行业安全监管 |
落实人影安全监管责任。推动本县(区)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纳入地方政府安全防控体系。组织开展人影安全检查、督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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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严格法规标准执行 |
落实并全面执行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制度,遵守安全作业规范和作业装备、弹药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及时进行作业信息上报和资料归档,确保作业全过程信息留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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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作业站点建设和管理 |
按照作业点选址要求,合理设置地面作业点并定期巡查,绘制作业点安全射界图。推进辖区内作业点标准化建设,开展作业点安全等级自评。 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作业站点的设立和撤销制度并定期巡视;严格实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年检、维修、养护制度,组织开展装备年检,加强装备使用、管理、维修、养护检查。全年组织人员进行装备日常维修、养护,定期做好装备年检工作。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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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空域使用安全管理 |
严格执行空域申报审批制度,规范申请空域,严格按照空域批复要求和批复时限开展作业,坚决杜绝违规作业。建立空域管理留痕制度,做好台账登记。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十一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所需飞机由军队或者民航部门按照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提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做好保障工作。 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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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作业公告管理 |
严格执行作业公告发布制度,确保内容、指标和发布形式符合规定,通过登报、电视广播、微博微信、村里广播等形式提前公告,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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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事故防范 |
落实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预案并开展演练;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8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708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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