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涟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4327653/2020-00015 发布机构 发改委 公开日期 2020-06-12
文  号 涟发改发〔2020〕24号 分  类
文  号 涟发改发〔2020〕24号 分  类 时效说明
涟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购销存及贷款运行管理办法

涟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粮食购销存及贷款运行管理办法

(2020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有关规定,为严格执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贷款管理原则,监督企业严格管理粮食库存和收购资金,确保收购资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二章 自营粮食收购贷款申请及拨付

第三条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申请条件。1、有符合储粮要求的空仓容。2、法人代表的个人资产抵押。3、企业贷款必须由具有贷款资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法人代表进行担保,任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法人代表不得为四个以上企业提供担保,担保人必须到资金结算监管中心现场签字。4、按农发行规定比例缴纳贷款共同担保基金。5、要有真实有效的粮食销售合同和按农发行规定比例从购粮单位银行账户汇入的购粮合同定金。具备上述条件后,企业填写粮食收购资金贷款贷前审核表,由资金结算监管中心对空仓进行验收,核定装粮高度及装粮数量,分片监管人员要对企业粮食购销合同及贷前审核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资金结算监管中心主任负责起草“三重一大”拟研究事项报告表,提请党委研究,根据研究意见在贷前审核表上签字,同时在粮食购销合同上签署同意监证,经发改委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填写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申请书。

第四条 申请贷款企业符合第三条条件后,经县粮食购销总公司负责人审核同意,在相关资料上加盖粮食购销总公司公章,由申请企业送交农业发展银行办理贷款,贷款资金转入资金结算监管中心账户。企业根据粮食实际收购情况填写收购资金拨款申请单,由法人代表和单位会计签字,由资金结算监管中心主任初审,发改委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批拨付至申请企业开户银行收购资金专户。企业原则上通过网银按谁卖粮、谁得钱的原则支付粮款,禁止将收购资金转入个人信用卡或存折,也不得将资金转到其他单位或其他开户银行,企业不得用农发行贷款收购资金收购等外粮和超过国家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

第二批收购资金拨付,应根据已入库的粮食库存数量和收购凭证,填写收购资金拨付申请单,法人代表和会计签字后,报资金结算监管中心,由资金结算监管中心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库贷核查,核查一致后,由资金结算监管中心主任初审,经发改委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贷款拨付并全部支付粮款或仓库收满后,要及时进行粮面平整,向资金结算监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粮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数量是否真实。

第三章 自营粮食即购即销贷款申请及拨付

第五条  申请粮食即购即销贷款条件。企业如需承贷即购即销贷款,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申请贷款企业填写自营粮食(   )贷款贷前审核表,经担保企业法人代表担保,分片监管人员审核签名,符合上述条件后,由资金结算监管中心主任负责起草“三重一大”拟研究事项报告表,经发改委党委研究同意后,由资金结算监管中心主任根据研究结果在贷前申请表上签字,经发改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填写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  粮食即购即销贷款程序。申请贷款企业符合第五条要求后,经县粮食购销总公司负责人审核同意,在相关资料上加盖粮食购销总公司公章,由申请企业送交农业发展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资金转入结算中心账户,贷款拨付、使用、管理同本办法第四条自营粮贷款管理。

第四章 自营粮食收购管理

     第七条 粮食收购首先要在收购现场公示收购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价格计算办法,并严格执行依质论价原则,做到无钱不收粮,严禁打白条。

     第八条 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粮食收购必需在线开具税务收购发票,但在实际收购操作过程中,收购现场在线开票有一定难度,为使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并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粮食自营收购必须统一使用县局印制的粮食收购凭证,开票时要写明卖粮人住址、姓名、身份证号码、粮食质量、毛重、皮重、净重、单价、金额等信息,检验、司磅、开票人员及卖粮人均要签名,县局印制的粮食收购凭证作为税务收购发票的附件,相关信息要相符。

    第九条 粮食收购凭证实行现场开票,不同品种、不同质量、不同价格的粮食严禁合并开票,严禁开假票,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信贷支持,并追究当事人及法人代表责任。

    第十条 付款人员要根据收购发票及时将粮款汇给与收购凭证、税务收购发票信息一致的卖粮人账户。开税务收购发票人员要将当日开出的税务收购发票与收购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数量、金额、卖粮人等信息相符。    

第五章 自营粮食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形成的库存粮食销售,首先要填写自营粮食销售报告表,实行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申请销售粮食的企业将销售回笼款存入资金结算监管中心账户后,将资金汇款凭证复印,由结算中心分片监管人员审核签字,作为购销科开具粮食出库通知单的凭据,企业要严格按照出库通知单的货位、数量发货,严禁赊销,严禁无出库单或超单发货,发货过程中,监管人员要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粮食销售出库前必须要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单,杜绝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和不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指标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三条 粮食出库时发货人员必须据实填写县局统一印发的发货明细表,项目填写要齐全,承运人或住库发货人必须签字,发货人员要按日、按仓记录好保管分仓明细账和囤头卡,确保账、卡、物一致。

    第十四条 发货单位要及时与收货方沟通,确认对方实收数量,有误差的要及时进行会验调整,核对无误后将对账单和所列发货明细表作为开销售发票的依据,装订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外购外销粮食销售管理。企业购在外地,销在外地,调销贷款形成的粮食销售。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船板、火车板交货的,粮食装车(船)前先付货款20%,粮食装上车(船)后,余款必须全部汇入结算中心账户,汽车板交货的,粮食装车验斤后,货款也必须全部汇入结算中心账户,企业将货款汇入凭证复印件送交资金结算监管中心分片监管人员审核签字后,作为购销科开出库单的依据,企业凭购销科出库通知单方可放行。

企业不得签订对方码头交货、付款等内容的合同,合同签订时各个条款环节都要过细,一切要按合同要求履约,违反合同约定应立即停止交易。

第十六条 企业之间发生粮食购销业务,要凭对方发票入账,发生实际粮食调拨要有发货明细表作为发票附件,资金流向要吻合,粮食购销合同均要随账装订备查,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会、统计报账需求的可复制或复印作为原始资料,会、统计资料要相互独立。

第六章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与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储粮总公司淮安直属库有限公司要求,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及结算实行“一卡通”结算系统,由委托收储企业网上上传卖粮人员信息及卖粮信息,经总公司审核人员在网上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上传淮安直属库,淮安直属库复审无误后网银支付给卖粮人粮款,相关凭证管理、资料上报等按中储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管理。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销售,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上竞价交易实现的。企业凭中储粮淮安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出库通知单到县局购销科换开出库通知单,委托收储库点要按出库单仓号发货,严禁无单出库,各单位必须通过一卡通系统计量出库,出库时不得刁难客户。发生损耗、短少由收储库点赔偿。

第七章 粮食库存管理

第十九条 粮食购销企业法人代表对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总责。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动库、移库,否则,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对用于粮管所院外仓库收购粮食的收购资金贷款,企业要单独签定合同,按第三条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并按贷款合同数量每吨上缴利润2元。

第二十一条 具备法人资质的企业收购贷款,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粮食收购,不准将本企业收购贷款委托其他企业收购粮食或存放在其他企业。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院外仓库粮食收购安全管理工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承贷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 在征得农发行同意的情况下,可利用仓间罩棚贷款收购粮食,解决农民卖粮难,但只可短期存储,存粮货位与仓房墙之间距离至少要保持2米,小麦货位高度不得超过2米,稻谷货位高度不得超过3.5米,原则上必须采用麻袋丁字型包打围,要防止打围包装袋风化破损,发生倒塌事故,要保持粮堆规则、粮面平整,便于测量检查,要具备通风和薰蒸条件,存储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严禁超核定高度、核定规格、核定数量装粮,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贷款,并将超高部分粮食移出,决不迁就。

第八章 结算监管中心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结算监管中心使用会计科目:银行存款、内部往来——基层户、短期借款。企业增设会计科目,内部往来——结算中心。企业贷款办理手续后,交结算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账号

贷:短期借款——基层XX单位自营或调销贷款

资金下转基层时:

借:内部往来——基层XX单位自营贷款或调销贷款

贷:银行存款——账号

收到基层汇款还贷时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基层XX单位

借:短期借款——还贷基层XX单位贷款

贷:银行存款——账号

结算中心设银行存款明细账、内部往来明细账、购销企业贷款明细账和台账,并按月和各企业核对内部往来。

第二十五条  结算中心每月底要将各企业贷款余额情况纸质表送购销总公司经理和发改委领导。

第九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金结算监管中心负责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营粮食库存和贷款的监管,各分片监管员为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片各企业库存及贷款的监管。粮食购销企业法人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且能及时整改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担保单位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会计要带头执行资金结算监管中心管理办法,并监督本单位严格执行,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本单位粮食库存、资金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同时向相关科室和发改委领导回报,特别是对无出库单出库、公款私存、签订虚假合同、赊销及资金回笼不及时等情况要及时回报,知情不报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2012年10月修订下发的《涟水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金结算监管中心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九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资金结算监管中心将及时出台补充管理办法作为对本办法的补充。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资金结算监管中心。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