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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27362/2020-00002 发布机构 交通局 公开日期 2019-12-20
文  号 涟交发〔2019〕192号 分  类 工业、交通
文  号 涟交发〔2019〕192号 分  类 工业、交通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全县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涟水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决策部署,县局决定从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底,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以上,水上交通、港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事故确保同比不增加,交通运输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得到持续遏制。

二、整治范围

(一)从事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两客一危”)的不合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

(二)普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三)水路交通运输、危化品运输等隐患和违法行为;

(四)港口码头隐患和违法行为;

(五)交通基础设施隐患;

(六)公路水运工程隐患及违法行为。

三、整治重点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专项整治

1.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一必须五到位”,强化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

2.强化安全生产投入。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道路运输单位、港口码头企业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考核通过人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2020年底前,“两客一危”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企业要全面建立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对事故隐患分类分级、闭环管理。

(二)“两客一危”及城市客运专项整治

5.清理不合规企业。运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全面排查“两客一危”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情形,对取得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范围但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运管部门要将企业纳入非法营运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全面排查“两客一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长期未从事运输经营或逾期未年审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一律依法撤销、注销经营许可。省际班线客运、省际旅游客运企业以及涉及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2020年底前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的,一律责令退出“两客一危”运输市场。

6.清理不合规车辆。运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全面排查“两客一危”车辆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营运资质不一致情况,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营运资质但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的车辆,运管部门要将其纳入非法营运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两客一危”车辆挂靠的判定标准组织开展挂靠车辆排查和限期清理整顿,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挂靠车辆的清理整顿。取消所有经营期限届满的800公里以上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防范》(GB18565)等标准要求,且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两客一危”车辆,不得通过车辆年检和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未取得罐体合格证的,运管部门不得予以车辆年度审验。

7.清理不合规驾驶员。要全面排查“两客一危”驾驶人身份信息、文明交通失信、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未换证、从业资格记分等情况,对发生过亡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安全违法记分达12分的,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吸毒的,醉驾、超速超员等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对机动车从业资格证作出处理。“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要定期排查梳理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交通安全违法记分达到12分、文明交通严重失信、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等情形的隐患驾驶人,及时采取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等措施。

8.强化客运源头管理。督促客运企业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督促客运站经营者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品查堵、客运车辆安全例检等制度落实,并严格执行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名售检票制度,确保旅客本人持票乘车;严格执行旅客行李物品、行李舱托运货物安检制度,严防危险品上车。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路线、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

9.严格执行危货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落实,危险货物装货人应通过“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填报运单(外省车辆)或者严格比对本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填报的电子运单。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按照上限进行处罚。

10.强化旅游客运管理。严格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审核管理。原则上旅游包车应当在客运站或旅游集散中心进行安检和身份核对,对不具备进站条件的旅游包车,由旅游经营者或旅游包车驾驶人核对旅客身份,开展行包安检。身份不符或携带危险品的游客,不得乘坐旅游包车。

11.强化城市客运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平台非法运营的违法行为。2019年底前城市公交企业按照规定安装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12.强化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运管部门联合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两客一危”企业应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车辆硬件终端和软件平台不满足技术标准的,未按规范要求入网或传输数据的,严重报警信息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的,予以联合通报、处罚。对事故多、违法违规率高、隐患突出的运输企业、车辆,开展联合约谈、公开曝光,对经多次联合约谈曝光、整改不力的运输企业予以停业整改。

13.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对非法营运以及企业或车辆长期异地经营、未持有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牌、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超许可事项经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对外省籍“两客一危”车辆涉嫌非法营运的,一律发函征询车籍所在地管理部门许可信息,对存在违章的,一律实施源头抄告制度。

(三)超限超载专项整治

14.强化治超工作责任落实。配合履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源头管理、路面查处、“一超四罚”和联合惩戒等工作。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工作部署、督导推进和考核检查。要补充和完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切实担负起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推进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职责。

15.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严格监督港口码头、物流园区、货运场站等货运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履行货物合法装载配载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规定装载配载、称重,执行货运运单、货车及驾驶人进出登记、称重放行和统计汇总等制度。2019年底前,港口码头及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自觉接受监管单位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的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辖区源头单位开展2次现场巡查。条件许可时,每天至少通过抽查称重和视频监控等相关数据开展1次网上巡查。

16.加强货运车辆监管。严查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对非法改装车辆,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没有整改到位的,运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年检和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17.加强超限超载联合监管。公路、运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控网络,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抄告通报和联管联控机制。要根据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变化情况,每月制定覆盖辖区全域的干线公路治超流动执法检查方案,及时查处辖区超限运输车辆故意绕行逃避检测、短途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记分并纳入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对“百吨王”车辆驾驶员,依法按照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满足“一超四罚”条件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业户)、货运站经营者,一律严格处罚到位。

(四)港口码头专项整治

18.落实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港口部门要督促港口企业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投入、预防预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全部落实到位。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管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健全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加强港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

(五)基础设施专项整治

19.开展公路基础设施隐患治理。公路部门要全面排查各类桥梁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继续推进提升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能力专项行动,2020年底前,改造完成评估为3类的国省道桥梁防护设施,推进农村公路桥梁防护能力提升;2020年底前,完成农村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完善工作,优先完善通校车、镇村公交等农村公路桥梁限载标志。重点排查整治土建结构、机电设备、消防设施、通风照明设施、附属设施等存在的隐患。重点排查整治交叉口、集镇段、团雾雨雪冰冻多发路段以及公交车通行的临水临河路段隐患,检查标志标线、交叉口渠化、行车视距、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

20.开展港航基础设施隐患治理。要加强对港口基础设施、航道、管养桥梁等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治的要即查即改,对一时不能整治到位的,要采取临时性应急措施降低安全风险,并明确隐患整治时限,抓紧制订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资金,确保尽快整治到位。

(六)公路水运工程专项整治

21.强化工程质量隐患的排查整治。质监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建设、养护、涉路施工等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等防控措施。

22.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要紧密结合平安交通三年行动计划和红线行动等专项工作,对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从业单位法律责任,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生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红线问题,执行红黄牌警告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受到红牌警告的,取消平安工地、优质工程等创优申报资格。

23.压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等防控措施;建设单位应依法单列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监管施工企业落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人员承揽工程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格);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特别是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工作措施必须到位;临边临水、交又施工、复杂地质条件下交通工程等风险较大的工程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和严格投入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禁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以及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为。

(七)水上交通运输专项整治

24.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在持续深化实施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加强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检查;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存储和处理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加强船舶污染物处置情况的检查,重点查处船舶违规排放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快建设船舶尾气检测系统,加强船舶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检查,重点查处船舶违规使用高硫燃油、载运易扬尘货物不封舱等违法行为。

25.开展“三无船”专项整治。与相关部门联动协作,全面取缔“三无”船舶(“无船名无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规划建设非法船舶扣押基地。对“三无”船舶擅自航行作业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对拒不停止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暂扣期满解除暂扣后仍继续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实施没收。

26.开展桥梁防碰撞专项整治。推动运营桥梁防撞设施建设,提升桥梁防护能力。督促桥梁业主单位建设岸基自主监控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力量,加强应急演练。细化桥梁水域航行要求。协调航道部门优化桥区航标设置,醒目桥区通航标志标识和水位标尺。

27.开展船舶超载专项整治。督促港口码头履行货物合法装载配载安全生产责任,禁止给船舶超载装货。督促航运企业和船舶经营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船舶配载规定装载货物。强化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航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惩治船舶超载运输行为的综合治理模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核查,发现超载船舶应当责令自行卸载。严厉查处严重超载船舶,对严重超载船舶采取不得离港、不得过闸等措施,并依法从重处罚。依托强制卸载点,实现“先纠正、后处罚、再放行”的船舶超载治理要求。

28.开展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落实航运公司所在地乡镇、街道安全管理责任,督促航运公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认真梳理辖区航运公司资质和管理船舶情况。严肃查处“代而不管”的违规行为直至取消公司经营和管理资质。严厉打击船舶长期脱管现象,督促航运公司或所有人尽快办理停航报备手续,对经反复督促仍存在长期脱管船舶的航运公司,按照《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其列为重点跟踪公司、所管理船舶全部列为重点跟踪船舶。加强对到港船舶配员证书的检查,核实在船船员是否满足配员证书要求,对不满足配员要求的船舶按照规定对船舶和公司进行处罚,要求其在出港时按规定配齐船员并通报船籍港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严厉查处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作业行为,对所属内河船涉海运输的航运公司,依法加大惩戒力度,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时序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9年12月上旬至12月中旬)。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细化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底)。各单位要集中开展各类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绝不放过,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隐患全面清零。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隐患、严惩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取缔一批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各单位要组织对前期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的回头看,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探索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大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力度,让广大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传专项整治的工作进展,形成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单位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局科技与安全科。要同步开展今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隐患的问题整改。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1月至11月,每个月的2号前(遇节假日顺延)上报上个月本单位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隐患清单、工作的亮点和存在的问题。2020年1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局科技与安全科.

(四)加大考核督导。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之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督导。局安委办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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