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327426/2026-00013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公开日期 | 2026-04-03 |
| 文 号 | 分 类 | 综合执法 | |||
| 文 号 | 分 类 | 综合执法 | 时效说明 |
公告
当事人:洪良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219,住址:涟水县涟城街道金地国际花园18号楼***室,联系电话:138****0115。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5年8月5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涟卫医罚〔2025〕2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万元、加处罚款5万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涟水安东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涟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涟水县清涟大道26号
邮政编码:223400
联系人:宋阳磊
联系电话:0517-82321398
本机关在向你送达该《催告书》(文号:涟卫医催〔2026〕2号)时,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机关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你均不告知自己所在的确切地址。
因不知道你的具体下落,同时也无法通过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上述《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文号:涟卫医催〔2026〕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