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327485/2026-00018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6-02-24 |
| 文 号 | 分 类 | 涉农补贴 | |||
| 文 号 | 分 类 | 涉农补贴 | 时效说明 |
为推进我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规范离田收储主体补助申报流程,保障补助资金精准发放,根据《关于下达2025年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5〕12号、苏农计〔2025〕5号)、《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就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离田收储主体按量补助材料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将秸秆销往电场(省内外均可),且秸秆净重总量达到1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二、申报时限
申报企业须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材料准备并报送至指定地点,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不再受理补报。
三、报送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点:涟水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406室(涟水县常青东路2号)
联系电话:0517-89678123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自行准备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具体如下: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开户信息复印件(开户信息需明确开户行、账号、户名,确保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2.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销往省内外电厂的秸秆销售清单原件及销售合同复印件;无法提供销售合同的,须由收购秸秆的电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证明需明确销售企业、秸秆数量、销售时段等核心信息,并加盖电厂公章);
3.秸秆销售佐证材料:在第三方核查前已销售的秸秆,企业需提供水印相机拍摄的相关照片(水印需包含拍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等可追溯信息)或场地监控视频作为佐证,未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该部分秸秆数量不予认可;第三方核查过后销售的秸秆,无需提供此项佐证材料。
五、其他要求
1.申报企业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申报材料需按上述顺序整理装订,便于核查存档,未按要求整理的,将不予受理。
请各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准备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顺利完成申报工作。
特此公告。
涟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