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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27426/2025-00033 发布机构 卫健委 公开日期 2025-12-01
文  号 分  类 综合执法
文  号 分  类 综合执法 时效说明
公告

当事人:王华会,女,32岁,身份证号码3208**********0687,住址:涟水县涟城街道龙源国际花园城C6幢***室,联系电话:152****170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打瘦脸针(注射肉毒毒素)”等医疗美容执业活动,造成危害后果,构成非医师行医,违法所得1700元;你从事医疗美容执业活动的场所是你经营的涟水氿羽匠美容院,该美容院未经备案,构成未经备案执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你“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并处七万六千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投诉举报交办单1份;2.现场笔录1份;3.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9份;4.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6份;5.现场核查照片;6.相关医院病历6份、检查报告详情1份、住院通知单1份、出院记录2份;7.相关医学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单4份;8.微信转账记录2份;9.你的微信相关资料照片;10.涟水氿羽匠美容院《营业执照》照片;11.照片指认单9份;12.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以及药品照片1份;13.《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关于你的医师信息查询情况;14.《江苏省人力资源系统》中关于你的从医资格信息查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涟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 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涟水县清涟大道26号涟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述和申辩),涟水县红日大道18-10号(听证)。

邮政编码:223400

联系人:宋阳磊、赵雪岩、王凯悦(陈述和申辩),张新宇(听证)

联系电话:0517-82321398(陈述和申辩),0517-80898830(听证)

本机关在向你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涟卫医罚告〔2025〕17号)时,你提供的住址(与你户籍地址一致)关门无人,你经营的涟水氿羽匠美容院(非法医疗美容场所)已关闭,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你称你住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大道亿力未来城(无具体楼号),并约定在附近的天颐药房前见面接收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你并未如约前往,此后多次电话联系,你均拒绝接听,对发送给你要求你按照约定接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短信不予答复,并将微信拉黑,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将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寄到你提供的住址(与你户籍地址一致),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是“拒收”。

因不知道你的具体下落,同时也无法通过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涟卫医罚告〔2025〕1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