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327311/2025-00179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04 |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加工1000吨光伏支架及配件项目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工业集中区建邺路13号 | 涟水胜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可形成年加工光伏支架500吨、光伏配件500吨的生产规模。 | 淮安新皓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喷漆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周边农户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喷漆清洗废水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喷漆废气、晾干废气、切割粉尘、打磨粉尘、抛丸粉尘、焊接烟尘,其中喷漆和晾干废气经微负压密闭收集后通过一套漆雾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粉尘经配套的烟尘净化设备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直接无组织排放;抛丸粉尘经抛丸机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进行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废气为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和颗粒物,其中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和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和颗粒物的标准限值;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颗粒物的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中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苯系物和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苯系物和颗粒物的标准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数控激光切割机、抛丸清理机、气体保护焊机、废气处理风机等设备的运行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降噪。项目营运期厂界声环境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的产生一般固体废物有边角料、焊渣、收集粉尘、废钢丸、废活性炭、漆渣、废过滤箱、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清洗废水、废劳保用品和生活垃圾等。其中边角料、焊渣、收集粉尘、废钢丸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统一外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废活性炭、漆渣、废过滤箱、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清洗废水、废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人员统一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危废暂存间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