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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2740X/2025-00007 发布机构 气象局 公开日期 2025-04-25
文  号 涟气发〔2025〕6号 分  类
文  号 涟气发〔2025〕6号 分  类 时效说明
涟水县气象局关于修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涟水县气象局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涟水县气象局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接待管理,改进接待方式,参照上级有关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结合县气象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气象局各科室、部门。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履行接待审批程序,接待部门要严格按照接待方案进行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严格执行客情报告制度。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客情报送按照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执行。省内外设区市气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处级干部公务来函来访的,及时将客情上报市局办公室。其他人员公务来函来访的,及时将客情报送市局对口职能处室。

第六条  接待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务接待的运行和管理。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在餐饮服务单位接待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每人每餐标准为150元,接待厅局级及以下领导,每人每餐标准为120元;在单位食堂接待每人每餐标准为50元。

除安排一次工作餐外,确需安排接待对象日常就餐的,可安排在职工食堂就餐,接待对象按照早餐5元/人,午餐15元/人,晚餐5元/人的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冲抵食堂和公务接待开支。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解决市内交通。符合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需要安排车辆接送接待对象的,按照用车审批程序申请使用。安排出行原则上集中乘车,严格控制用车数量。严禁用公车办理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任何事项,更不允许用于私人活动。接待对象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收取的市内交通费冲抵车辆养护开支。

第十条  公务接待安排工作餐,必须事前通过江苏气象内控信息系统填写《涟水县气象局公务接待申请单》。 

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结算费用,凭《涟水县气象局公务接待申请单》《涟水县气象局公务接待清单》、调研函以及原始票据,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科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涟水县气象局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涟气发〔2023〕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