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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31636/2025-00003 发布机构 经济开发区 公开日期 2025-01-10
文  号 涟开管发〔2025〕3号 分  类
文  号 涟开管发〔2025〕3号 分  类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开发区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开发区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开发区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稿)》


                                                 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发区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财务统一管理;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做到账目清晰,账款相符。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所有支出均应编制预算,按审批程序组织实施,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三)坚持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各项收入应全额纳入单位财务集中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坐支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金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对接由财政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催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财务支出单据要真实、合法、准确、规范。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写明报销事由。财务人员须对原始凭证和基本要素进行复核,各部门明确一名报账员,由专人负责报账。

第六条 相关支出流程及要求 

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规发票,不得以白纸据入账。各项支出报销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人、开发区财政局、财务协助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负责填写支出单据并提供完整的附件;部门负责人审核本部门支出事项真实性、合理性;部门分管人审核并提出支付建议,与部门负责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支出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协助分管财务领导负责各项支出事项的审批;财务分管领导履行“最后一支笔”。

第七条 严格执行《涟水县“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实施意见》(涟纪发〔2013〕26号)文件,单次超过1万元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提交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按规定应进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资金支出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会议记录(或通知单、交办单等)应作为支出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

(一)人员经费

1.按月发放的人员工资、奖金、车补房补以及按月缴纳的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根据相关部门批准标准执行的,可不用提交集体研究。

2.奖金及津补贴发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发放津补贴,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二)内部往来。开发区财政部门内部银行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往来调度,因资金没有对外支付,可不用提交集体研究。

(三)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开支金额原则上按相关制度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支出实行报批制度,“三公”经费严格管理,原则上在事项结束后30日内报账。

1.办公费:各类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由办公室统一采购,设备维修由部门填写《办公设备申请维护单》(附件一),300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300元以上的经部门分管人核批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办公室做好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进出登记。办公费均由办公室统一承办并报销。报销时需付《办公设备申请维护单》,凭发票等原始凭证报账。

 2.差旅费:因公出差必须严格执行《涟水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涟财预〔2014〕5号)相关规定,履行事先审批制度。所有人员公务出差前,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二),报经部门分管人审批后方可出差。同时,报销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件三),需附《公务出差审批单》、相关发票等原始凭证报账。

招商人员出差招商,伙食补助费按10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按60元/人/天定额补助,城市间交通费按实凭票报销。驻点招商期间,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住宿鼓励住标准间,提倡双人一间。

3.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涟水县党政机关接待费管理办法》(涟办发〔2014〕72号)执行。所有接待报经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经办人需提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四),报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人审批,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汇报后,再安排接待。报销时需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并附接待公函(或其他公务凭证)、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原则上不得现金支付费用。

接待住宿:接待住宿应当定点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原则上相关经办人只负责联系宾馆,相关费用由被接待对象自行结算,确需开发区结算的,需经开发区主要领导同意后办公室统一扎口安排,不得超标准用房。

4.会议费:严格按照《涟水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涟办发〔2014〕54号)执行。报销时需附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

在外召开招商推介会应先编制会议计划,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计划召开会议。

5.培训费:严格按照《涟水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涟财预〔2014〕6号)执行。控制培训费支出范围和总额,报销时需附发票等原始凭证。

6.开发区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以县统一公布的定点单位为准。公车加油一律使用加油卡加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车维修必须由办公室先开具维修单后方可修理。

7.公务出国(境)应严格按照组织、纪检及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前置手续和进行费用结报。

(四)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承办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预审达到支付条件后,填写《开发区工程支付申请表》(附件五)。

进行工程款支付时需附按合同约定能体现符合付款条件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提供合规的发票。 

(五)招商引资企业政策兑现:申请单位需提供政策兑现申请报告,相关经办部门预审达到支付条件后,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填写《开发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请表》(附件六)。报账时需有政策兑现申请报告和支付审批表、企业财务收据、合同或者协议(包含付款条件)、能够证明达到付款条件的材料等。

第八条 政府采购需执行《县政府关于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涟政规〔2019〕2号)和《关于印发《开发区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涟开管发〔2025〕2号)文件。

第九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合同在系统中登记,使用系统规定格式的付款申请表,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由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后,履行开发区支出审批流程。主要审核环节如下:

1.合同签订时,必须加盖施工方公章(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由其法人代表或书面授权代表签字。合同中必须约定施工方银行账户。工程款只能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方银行账户,不得受托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法院裁定、判决等特殊情况除外),合同必须写明签订时间。

2.施工方提请工程付款,应在付款申请表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施工方委托人员至开发区办理付款业务,受托人必须向付款方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工程付款必须要有正式发票,工程招标手续、施工合同等原则上应提供原件入账。如因工程档案存档需要,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存档单位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4.累计付款超过合同金额的70%,未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的,不得付款。每次付款,收付款双方必须对账一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监督管理,并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各部门要确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并做好与办公室固定资产专管人员的衔接工作。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服从监管,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明细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台账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实物数量、规格、单价、所在部门、使用人等,并做到准确、规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办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单位公用的由办公室负责管理,部门公用的由部门负责管理,个人使用的由个人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采购

固定资产购置应报主要领导研究批准。所有采购需在年初预算内,应办理好政府采购手续购置,凡无政府采购手续,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账,保证账实相符。资产的采购、领用、调拨、转让、报废等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理。故意损坏或遗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

为确保国有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加强对各类资产的使用管理。要对登记的固定资产实物每年进行清点检查。

清查时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做到账、卡、物相符,确保资产的完整。

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根据有关规定报县财政部门(国资办)审批后处理。以保证账账相符,卡物相符,便于年度固定资产预算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

经清查盘点确认需要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写出书面报告,经会议研究及单位领导审批后上报县财政部门(国资办)审批。经批准出售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凭批准的手续及有关文件及时调整账务。

对个人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在工作变动时,应将其使用的物品交回或移交给下一任。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七条 往来款项是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及预收、预付款项以及借款等,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对往来款项要及时核对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严禁转移挪用和截留坐支。

第十九条 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会议研究审议、履行规定程序和手续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六章 加强纪检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招投标和数额较大的集中采购、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等重要事项,实施前必须经会议集体研定,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督;在财务事项发生过程中,纪工委人员要按照廉政防控要求主动参与相关事项的跟踪监督,重要、重大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本单位财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2025-1-3 涟开管发〔2025〕3号 关于印发《开发区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稿)》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