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2740X/2025-00002 | 发布机构 | 气象局 | 公开日期 | 2025-03-14 |
文 号 | 分 类 | ||||
文 号 | 分 类 | 时效说明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表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表 | ||||||||
填报时间:2025年2月13日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盖章)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频次 | 调整意见 | 理由 | 备注 |
1 | 对雷电防护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许可情况的行政检 查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 日常检查 | 县级 | 1次 | 新增 | 新增事项 | / |
2 |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 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 县级 | 1次 | 新增 | 新增事项 | |
3 |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 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 日常检查 | 县级 | 1次 | 新增 | 新增事项 | |
4 | 对升放无人驾驶自 由气球或者系留气 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第二十四条:“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 日常检查 | 县级 | 1次 | 新增 | 新增事项 | |
5 | 对升放无人驾驶自 由气球、系留气球 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 日常检查 | 县级 | 1次 | 新增 | 新增事项 | / |
联系人:李国成 | 联系电话:15152335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