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27776/2025-00011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2-19 |
文 号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
文 号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时效说明 |
江苏宏兴化学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宏兴化学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对氯氯苄(危险化学品序号1429)、对氯甲苯(危险化学品序号1500)、邻氯甲苯(危险化学品序号1498)未储存在危化品专用仓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规定,涟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61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应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统称专用仓库),并建立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便利省事,将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在生产车间或杂物间,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