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27311/2025-00039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3-07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玻璃加工项目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淮浦北路东侧、兴隆路南侧 | 江苏鑫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建成年加工钢化玻璃2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4万平方米和夹胶玻璃2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的生产线。
| 淮安新皓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磨边废水、钻孔废水和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全厂外排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祁六沟,最终汇入公兴河。本项目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 2、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是灌装合胶、密封、合片和加热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并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被捕集的废气已无组织形式排放。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B.1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限制要求。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固定噪声源为自动切片机、半自动切片机、双边磨边机、玻璃钻孔机、空压机、废气处理风机等。设备的运行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降噪。营运期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玻璃边角料、不合格品、沉渣、废包装材料、铝边角料、废硅酮胶包装桶、废硅酮胶包装袋、废活性炭等。其中,玻璃边角料、不合格品、沉渣、废包装材料、铝边角料、废硅酮胶包装桶属于一般固废,玻璃边角料、不合格品、沉渣、废包装材料、铝边角料外售给废旧资源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硅酮胶包装桶交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其收集、贮存按危废管理进行管理;废硅酮胶包装袋、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需由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以及《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