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27311/2025-00036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3-03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10万吨电子级玻璃纤维零碳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新材料产业园巨石路1号 | 巨石集团淮安有限公司 |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及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混凝沉淀+A/O+MBR+RO+除氟)处理后,部分(不低于60%)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表1标准限值后回用于纯水制备、设备及地面清洗等工序,剩余部分(不超过40%)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涟水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池窑废气和拉丝通路废气(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氨)经管道收集至成套脱硫脱硝除氟除雾系统(干法脱酸+SCR+双碱法两级洗涤塔+电除雾)处理后通过40m高排气筒(84#)排放;整浆(共17台设备)废气(颗粒物、SO2、NOx)分别经管道密闭收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85#~101#)排放;预脱浆废气(颗粒物、SO2、NOx、氟化物、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至设备自带焚烧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102#)排放;热脱浆(共10台设备)废气(颗粒物、SO2、NOx)分别经管道密闭收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103#~112#)排放;表面处理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醇、醋酸)经集气罩收集至碱喷淋装置处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烘干废气(颗粒物、SO2、NOx)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113#)排放;联合车间一实验室废气(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氢)经通风橱收集至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114#)排放;微粉车间实验室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经通风橱收集至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115#)排放;危废仓库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收集至“喷淋+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16#)排放。颗粒物(84#排气筒)、SO2(84#排气筒)、NOx(84#排气筒)、氟化物(84#排气筒、102#排气筒)、非甲烷总烃(102#排气筒、113#排气筒)、醋酸(113#排气筒,醋酸参照执行非甲烷总烃标准)以及氨(84#排气筒)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甲醇(113#排气筒)、NOx(114#排气筒,执行“其他”指标)、氟化物(114#排气筒)、非甲烷总烃(116#排气筒,执行“其他”指标)以及氯化氢(114#排气筒、115#排气筒)、硫酸雾(114#排气筒、115#排气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颗粒物(85#~113#排气筒)、SO2(85#~113#排气筒)、NOx(85#~113#排气筒)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颗粒物、甲醇、醋酸、非甲烷总烃、氨、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氢)无组织排放;原料密闭输送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指标)、甲醇、非甲烷总烃、醋酸(参照执行非甲烷总烃标准)、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本项目生产过程有组织排放中84#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氨、VOCs(非甲烷总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标准;85#~101#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102#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VOCs(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标准;103#~112#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113#排气筒的VOCs(非甲烷总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标准,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乙酸参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中非甲烷总烃标准,烘干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单位边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详见表3.2-1。 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厂界氨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固定噪声源为拉丝机、织机、空调机组、制冷机、风机等公用工程等设备的运行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降噪。本项目厂界噪声北侧、西侧、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东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废包装物、纤维成型废丝、玻纤制品加工废丝、废机油、除尘器收尘、废气处理废渣、废水处理污泥、废包装桶、废叉车电池、水处理废膜材、废耐火砖、实验室废液、废试剂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等。其中,一般废包装物、纤维成型废丝、玻纤制品加工废丝、除尘器收尘、废气处理废渣、废水处理污泥、水处理废膜材、废耐火砖、生活垃圾、废旧光伏组件、废电池属于一般固废。一般废包装物、纤维成型废丝、玻纤制品加工废丝、废耐火砖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收尘回用至生产,废气处理废渣、废水处理污泥作为一般工业固废委外处置、水处理废膜材由厂家回收;废机油、废包装桶、废叉车电池、实验室废液、废试剂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规定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所有固废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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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