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27880/2024-00013 | 发布机构 | 高沟镇 | 公开日期 | 2024-05-27 |
文 号 | 高政发〔2024〕44号 | 分 类 | |||
文 号 | 高政发〔2024〕44号 | 分 类 | 时效说明 |
各办(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涟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我镇国有资产管理,经研究决定如下:
1、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由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与招标办、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党政办公室共同负责,具体分工为党政办公室负责实物管理,招标办负责资产购置、处置、租赁等招标工作,经济发展和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工业厂房土地租赁资租金的统计和催缴工作,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账务处理并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2、党政办公室设置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国有资产台账及日常管理;
3、会议通过《高沟镇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需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沟镇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高沟镇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涟政办发〔2011〕17号、涟政办发〔2013〕116号、涟政办发〔2015〕9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人民币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单价≥200元且单批次件数≥50件的同类物资)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不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
单位价值高于200元(含200元)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批件数小于50件的同类物资,列入低值易耗品核算与管理,采用五五摊销法。
单位价值低于200元的办公用品,不论数量与使用年限,不纳入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直接列费用支出。
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根据《涟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招标办、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党政办公室和各资产使用部门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1、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所购资产入账、资产平台的维护,做到账、平台与实物相符;管理好本部门的资产;协助招标、办公室等部门资产购置的前期业务工作;协助经济发展局做好厂房土地等租金及时入账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供具体明细;做好资产处置各项工作等。2、招标办:按照年初预算做好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的招标工作。3、党政办:负责后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公务用车、食堂固定资产的维护与管理,设置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各领导班子成员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台账及日常管理等。4、各资产具体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
三、资产配置规定
根据《涟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配置主要规定如下:
1、 资产购置必须按照年初预算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
2、 配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配置。
3、 购建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履行相关手续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县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4、 购建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设备的,履行相关手续经镇主要领导同意,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5、 购建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的,履行相关手续经镇主要领导同意,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四、资产配置程序
1、配置固定资产申请程序
①填写《固定资产申请单》,负责人、招标办、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等在《固定资产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②将单位领导人签署意见的《固定资产申请单》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涟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审批表》,镇财政、县财政局、招管办按照各自权限在信息平台上审核确认。
2、固定资产采购程序
①将固定资产采购需求报县招管办;
②县招管办确定采购(招投标、询价议价)办法;
③按招管办确定采购办法实施采购。
3、固定资产验收与入库程序
①购置的资产到达单位后,由购置部门组织使用部门验收;
②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入库单》,验收人员签名;不合格予以退回;
③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进行资产编号、填制《固定资产标识卡》,并将《固定资产标识卡》粘贴在固定资产指定部位;
④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内容尽量填全,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加入固定资产清册;
⑤固定资产购置部门将发票、《验收入库单》交财务记账;
五、资产使用规定
1、 建立实物明细账、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2、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3、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先论证再申请,履行相关手续经镇主要领导同意,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4、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5、 对批准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经评估后采取公开的方式确定,并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合同范本和期限由财政部门制定。
6、 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固定资产领用程序
1、固定资产管理员在《部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登记卡》上录入需领固定资产后,将固定资产交使用人;
2、由领用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在《固定资产卡片》、《部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登记卡》上签字,明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与管理责任人。
七、固定资产的维修程序
使用人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按审批权限办理维修审批手续;凭《维修申请单》办理维修服务采购、实施维修;资产管理员与使用人共同对维修送回固定资产进行验收,验收后固定资产管理员按要求填写《固定资产卡片》的相关内容。
八、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2、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①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履行相关手续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县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处置机动车辆(船)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资产,履行相关手续经镇主要领导同意,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③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履行相关手续经镇主要领导同意,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④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须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后方可处置。
九、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1、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填报《涟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3、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4、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或者拒缴。
十、固定资产处置时进行资产评估的规定
《涟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评估规定:
(一)、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5、合并、分立、清算;
6、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1、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县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一、固定资产计价
(一)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接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采购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二)固定资产按上述计价原则入账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十二、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需提折旧
1、文物和陈列品;
2、动植物;
3、图书、档案;
4、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5、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十三、计提折旧的方法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平均年限法,折旧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录入固定资产信息自动生成每月折旧额。
十四、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1、要做到账、卡、物相符;
2、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要履行审批手续
十五、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台账
1、房屋建筑物:图、账、卡、物对应一致;
2、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账、卡、物对应一致;
3、车辆:账、卡、物对应一致。
十六、固定资产需定期清查
单位于每季度末对可移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每年12月份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清点工作由资产管理员组织,各部门应给予积极的配合。清点完成后,资产管理员需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交领导办公会议决后,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作出相应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盘盈: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属于记账错误,按规定予以更正。
(2)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属于记账错误造成的按规定给予调账,属于保险企业赔偿的及时向保险企业提出索赔,按照原价减折旧减保险赔偿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毁损由领导批准,并收回残值;属于过失人造成损失,根据具体情况,报经办公会研究,给予经济罚款或行政处分,上述净损失列入当期费用。
十七、本制度自2024年5月2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