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810583/2024-00034 | 发布机构 | 唐集镇 | 公开日期 | 2024-05-28 |
文 号 | 唐政发〔2024〕15号 | 分 类 | |||
文 号 | 唐政发〔2024〕15号 | 分 类 | 时效说明 |
关于印发《唐集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唐集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经镇三套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唐集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唐集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实行分级审核制度,主要领导统管、镇长“一支笔”签批。
第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零基预算”,按时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并及时将年度财政预决算报镇人大审议。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七条 镇属各部门一律实行零账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规费收入和各类租金收入全部缴存财政结算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
第八条 现金的收付和保管,应由专职出纳人员办理。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必须实行账、款分管。收取的现金必须在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严格现金支出管理,除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业务使用现金外,其他业务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每月10日前,财政所会计需将上月资金收支情况整理后报镇主要领导。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年初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
第十条 工资福利性支出(含工资、地方津补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严格按组织、人社等部门核定的标准经财政所长签字、镇长审批后直接发放或缴存。所有人员经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全部实行打卡发放。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商的所需资金在完善审批手续后实行银行支付。进一步规范加班费、补助费的管理,杜绝行政事业在编人员无依据领取任何补助、奖励及津贴。工会会员本人生病住院及会员或其直系亲属(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生病住院等看望慰问费用可从工会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支出票据的管理
1.支出票据要规范,必须具备税务或财政监制的正式发票,白纸发票不得入账。每张支出发票必须具备时间、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收款单位的印章等要素。
2.为杜绝税收“跑、冒、滴、漏”现象,凡在本镇范围内发生的支出费用(如建筑安装、策划、评估、咨询、勘察、设计、测绘、劳务、餐饮等)具备在本镇开票点开票条件的,必须为本镇开票点开具的税务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支出费用,必须向主要领导先请示、后安排、再使用。根据上级纪检部门要求,对单笔支出费用在2000元及以上的重大支出,由分管领导填写《“三重一大”会前研究事项征求意见表》会前与主要领导磋商后提交三套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然后由党政办根据研究意见出具《唐集镇大额资金支出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根据《备案表》,党政办指定专人将其中1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在涟水“两个责任”e网通平台进行报备。《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党政办(留存)、一份财政(入账)。除工资福利性支出外,其他凡涉及2000元(含)以上大额支出费用,财政所会计凭《备案表》方可列支。
第十三条 支出票据的审批程序。各部门的所有支出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上述人员必须对支出票据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经财政所会计、所长初审后,再由经办人员将发票报镇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种需报销的支出,经办人员在事毕后一周内按相关手续报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对超过规定时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各类报销票据手续齐全后,财务人员方可接收。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包括审批手续、相关附件等资料),相关手续不齐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公用经费支出应按规定从零余额直接支付中列支的,不得走其他途径支出。
第十五条 个人一般不得借用公款,特殊情况,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可以借款。无论是个人或因公借款的,需先填写借款据,注明借款事由、金额、还款期限等,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财务人员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借用公款的,一律按挪用公款处理。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期限及时归还借款,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对逾期不还的用其工资扣还,直至扣完为止,同时,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几个重点支出项目的管理
(一)工程项目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涟政规〔2019〕2号)文件精神。
1.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
(1)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以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估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镇政府按照“集体研究、择优选用、价格合理”等原则选用实力强、信誉好、进度快、质量高的承包单位(或公司),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律上平台网上招标;
(2)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待签订合同后施工,严禁先施工后签合同;
(3)涉及突发事件、应急性工作、紧急抢修等交办、急办小型工程项目,根据镇领导班集体研究的意见实施。
(4)工程审计: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结算审计,由施工单位邀请审计部门审计,20-100万元工程结算审计,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
(5)所有工程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参与竞标,不得发包给个人施工。
2.工程款的结算,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
(1)工程首次付款,施工方凭“项目工程款支付申请单”、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税务发票付款。
(2)工程竣工的结算,施工方凭“项目工程款支付申请单”、税务发票、招投标手续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原件方可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3)在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之前,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设备安装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
3.成立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条线分管人担任,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党政办、财政、工业、村建、农业、水利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每项工程完工后需经验收小组验收签字后再开具工程发票,杜绝先开票后验收。
(二)接待费的管理。所有部门的公务接待实行餐前审批制度。先到党政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接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
严格执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水县党政机关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涟办发〔2018〕69号)文件规定,
(1)用餐费外单位来客在食堂接待的工作餐每人40-60元,多部门来人根据人数可合并安排;在镇外接待必需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可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提供酒水),餐费标准每天不超过130元/人(不含早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不超过120元/人,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或含酒精饮料,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住宿费: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县政府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接待对象因公务(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部门等人员)确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单位可支付接待对象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外部分,最高不超过我县党政机关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3)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公务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过路过桥费、油费等。
(4)规范加班就餐。对加班就餐由后勤分管人统一派单,党政办扎口管理,每人次标准不得超过20元,加班餐费必须做到月结月清(结账时需附加班就餐人员花名册)。
(5)因公外出,确需公费招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核定标准后,方可招待。
(6)接待费报销时需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涟水两个责任考评e网通公务接待备案信息表》、招待费菜单明细、住宿明细(印章和发票一致)等资料,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三)车辆管理。车辆燃油由财政所统一办油卡,“刷卡”加油,杜绝现金结算;县外的,无法使用油卡加油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在场人签字认可,否则不予报销。车辆修理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轿车维修估价1000元以上党政办、财政所要派专人全程监督。
严格控制租车费用,确需租车,按照县相关规定,租车需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党政办主任扎口安排,经县公车办、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差旅费的管理。因公外出,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党政办备案,并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并在回来一周内办理好审批结算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县外出差的,交通费补助标准分别为80元/天;伙食补助费标准分别为100元/天;县内出差的,交通费补助标准为30元/天,相关补助标准如变化,按县规定执行。
(五)电话费的管理。各办公室的电话主要用于联系工作,杜绝用办公电话聊天。电话费用由财政所按月结算。
(六)水电费的管理。各办公室要节约水电,坚决杜绝浪费现象。由效能办负责督查,发现人为浪费水电的,要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七)办公费用的管理。实行“季初申报,统一采购、按需领用、建立台账”制度,可分为常用物品、临时物品、特殊物品,具体如下:常用物品,指笔、本、纸、胶水、订书针、回形针、订书机、文件袋、档案盒、信封、印泥、一次性茶杯、面纸等;临时物品,指标语、横幅、宣传手册、打印机加粉、电器维修等;特殊物品,指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桌椅、档案橱柜、床等。
常用物品管理,每季度初各部门上报常用物品需求情况,由党政办统一汇总,并提出采购计划,填写“购物申请单”,由分管领导初核经镇长审批后,进行统一采购,专人管理;季末对常用物品进行盘点,及时补充;党政办安排专人办理常用物品出入库登记手续,建立常用物品出入台帐,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
临时物品管理,由所需部门提出方案并填写“购物申请单”报批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所发生费用在一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特殊物品管理,由所需部门将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核定后填制“购物申请单”(需分管人、部门负责人签字、主要领导签字同意),送财政所履行固定资产审批手续,由党政办、财政所统一购买(限2万元以下);大宗采购采用集中招标或采用询价方式。
(八)公有资金采购。必须严格按招投标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所有物资采购由后勤分管人牵头、党政办、财政所组成三人采购小组,按相关程序操作,办理采购手续,开具发票(含采购明细),审批手续齐全后由财政所直接支付。
(九)公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公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招投标管理相关要求,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收入票据入账时需附招投标管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涟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涟政办发〔2011〕17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涟政办发〔2013〕116号)文件精神。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等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部门确需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的,应先提出购置、处置申请,按照县政府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财政所应当加强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和固定资产明细账的登记管理,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资产使用情况表,在单位资产发生变动后,凭相关手续到县财政局开具《固定资产购置入账通知单》或《固定资产处置入账通知单》,凭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房屋出售、租赁后,及时到县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将实物与账户登记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务必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或出售、租赁处理时,由办公室牵头,会同使用单位(包括邀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按规定逐级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财政所凭报废、报损单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由党政办牵头,财政所及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度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实地盘点一次,核对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如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资产盘点情况书面报送县财政局备案。根据相关要求每月做好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公产公物的管理。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公共财产物资均为国有资产,个人只有使用权,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在人员调离或调剂办公室时,应按物资登记台账逐项清点移交,发现缺少或人为损坏的按价赔偿。
第五章 财务监管
第二十二条 由镇纪委牵头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每年对镇政府所属部门(含财政、民政敬老院、村级阳光监管资金)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与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签订。否则,对当事人将严肃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各部门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送交一份到办公室和财政所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依法公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规范公开程序,完善公开内容。镇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财务收支总体情况、收支增减情况、专项资金、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经费等开支使用情况。财政所总账会计整理好财务资料,报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张贴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本制度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