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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810583/2024-00033 发布机构 唐集镇 公开日期 2024-05-29
文  号 唐政发〔2024〕16号 分  类
文  号 唐政发〔2024〕16号 分  类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唐集镇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的通知


关于印发《唐集镇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唐集镇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经镇三套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唐集镇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唐集镇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唐集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活动、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性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等合同;(二)镇政府委托的科研、法律咨询等服务合同;(三)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四)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和审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根据政府合同内容所涉职责,由合同内容涉及的各部门条线承担合同的前期调研、起草、履行、纠纷处理等事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论证;(二)负责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三)负责与对方当事人谈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四)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诉讼或者仲裁工作;(五)负责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订立合同;(二)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订立、变更合同;(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六)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六条  需要通过招投标等法定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条线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核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担保、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条线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政府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征求国有资产或者财政部门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处置程序。

 

第三章  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政府合同内容约定签订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应当由镇三套班通过班子会议研究讨论。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需要履行报批、登记等手续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部门条线全面负责履行所签订合同,并及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信息共享,并及时向镇纪委和党政办公室报备,共同监督落实。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条线部门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镇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