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27485/2024-00106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4-09-30 |
文 号 | 分 类 |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 | |||
文 号 | 分 类 |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 | 时效说明 |
城区各动物诊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犬防要求,方便市民就近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办理免疫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将对城区部分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强制免疫授权委托定点服务点进行授权,以进一步提升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率和规范登记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疫委托服务点的确定方式
按照“自愿申报、竞争择优、合理布点、监督考核”的总体要求,我局将根据相关条件要求,组织动物疫病防控方面技术人员对申请免疫委托服务点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最终确定纳入当年度狂犬病定点免疫的动物诊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授权委托定点免疫点实行年度考核管理,考核合格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授牌,并凭免疫档案申请适量签发《淮安市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日常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一旦有违法违规、群众举报投诉被查实等情况,立即取消定点免疫资格并予以摘牌。
二、免疫委托服务点确定的条件
(一)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环境要求
1、免疫注射应在相对独立密闭的空间内实施,配备桌椅、电源、操作台等设施设备。
2、免疫注射密闭空间具有温度调节设备,保证温度适宜。
3、免疫注射期间,房间应每日消毒并有完整消毒记录。
(三) 设备要求
1、疫苗存储设备:冰箱。
2、常规检查器具:体温计、听诊器、保定、消毒器具等。
3、抢救用品:常规急救药品等。
4、医疗垃圾收集器具。
(四)人员要求
由执业兽医师(助理执业兽医师)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注射。
(五)其他要求
1、疫苗:自购疫苗符合国家规定,并在县畜牧兽医站备案,有完善规范的疫苗购进及使用记录,公示收费标准。
2、医疗废物:需与有资质的医废处置公司签订协议或委托宠物诊疗行业协会集中进行处置;
3、制定落实相关制度并公示。
4、做好免疫档案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免疫档案要保存5年以上,定期上报免疫台账,盖章并签名,每月5日前上报上个月的免疫台账电子版。
三、免疫点申报所需上交资料要求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从业人员资格证;
6、有关照片(免疫室、设施设备等);
7、承诺书。
请各动物诊疗机构收到通知后,及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所需资料按要求上报,申报时间截止为2024年10月10日,联系人:朱飞(0517-82382125、19962270308)、
附件:1、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委托免疫申请表
2、承诺书
3、涟水县犬类狂犬病免疫点现场考核表
关于开展城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委托服务点申报工作的通知(7).docx
涟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