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27709/2024-00023 | 发布机构 | 涟水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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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分 类 | 时效说明 |
为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整治乱执法、乱检查、乱处罚等行为,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22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淮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淮办室字〔2024〕2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十条禁令”。
一、严禁超出检查清单范围擅自开展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涉企行政检查清单,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检查的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规定不实行清单管理的事项外)。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完善后向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禁不履行执法程序开展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向被检查企业提供行政检查有关文书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应送达而未送达行政执法检查文书的,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三、严禁“随意检查”“任性检查”。除针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本地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项行政检查、上级交办督办事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产生的个案检查、企业主动邀请检查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确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内开展检查,不得随意、任性检查,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行政检查入企备案与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入企进行现场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在省行政执法监督等平台录入检查事项,形成的文书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接受相关监督。
四、严禁选择性行政检查。除特殊重点领域外,日常监管领域应严格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执法机关应根据清单计划的排列顺序进行检查,无正当理由或法定事项不得进行跳跃式检查或仅对一家企业进行反复检查。涉企检查的标准有法定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坚持法定标准;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提高涉企检查标准。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做好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衔接,统筹平衡与公平,不能一昧选择重罚。
五、严禁重复、频繁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控制检查频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同一部门多个内设机构需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应当开展“分级式”“分类式”“合并联合式”“非现场”行政检查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就同一事项对该企业进行检查。除必需到现场进行的检查项目外,执法单位可采用遥感监控、在线监测、信息共享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在每月1-10日企业制定生产销售计划、购买原材料等关键时期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同一执法机关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六、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严禁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严禁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严禁以企业回馈作为对企业检查的评价标准。
七、严禁增加企业负担。严禁向被检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严禁要求被检查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严禁向被检查企业索要赞助或借用企业资金和财物;严禁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被检查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除确需询问法定代表人事项外,严禁检查过程中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陪同。
八、严禁简单粗暴。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管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微小的,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并对企业批评教育后,企业自愿签署整改承诺书并在承诺期限内改正的,实行首次免罚。积极实施“柔性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检查、处罚、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九、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企业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涉企检查或执法过程中,发现确实需要对企业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执法单位党组(委)会研究通过,同时报司法局与县营商办备案。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不得因为行政检查或强制而导致企业合法财产损失或导致企业错失发展机遇。
十、严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禁令的实施情况作为各行政执法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范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规范“四不两直”检查,严禁以本禁令为借口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对违反本禁令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个人,一经发现,全县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禁令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电话(工作日): 0517-82383036(司法局)
涟水县司法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