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27311/2024-00065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6-27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
文 号 | 分 类 | 生态环境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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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黄营镇北集总部经济产业园1号 | 淮安市奥利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 本项目占地4039平方米。购置挤出机4台、拉伸机8台、烘箱4台、编带机4台、注塑机8台、打孔机4台、空压机4台等生产设备,以PP(聚丙烯)、色母粒、PE(聚乙烯)、土工布等为原辅料,建成年生产塑料土工格室1500吨、塑料土工复合膜1500吨的生产线。
| 淮安新浩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周边农户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挤出废气、加热废气、注塑废气、淋膜废气等。挤出废气、加热废气、注塑废气、淋膜废气采用集气罩(上部伞形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营运期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NMHC、颗粒物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NMHC、颗粒物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监控点浓度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挤出机、拉伸机、编带机、注塑机、打孔机、烘箱、淋膜机、压膜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管道采用隔震避震喉,以减少噪声的传播,合理安排装卸作业,避免噪声设备同时运转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生活垃圾等。其中废包装袋、边角料、不合格品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给废旧资源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危废暂存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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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