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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27311/2024-0005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6-20
文  号 分  类 生态环境
文  号 分  类 生态环境 时效说明
对淮安辛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双玻组件用光伏玻璃深加工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空港产业园迎宾大道北侧、机场中路西侧

淮安辛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成年产双玻组件用光伏玻璃2280万平方米的生产线。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玻璃磨边废水、磨边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由BOWP净化器净化,然后回用于磨边、磨边清洗;包装前清洗废水回到纯水制备系统再次制成纯水用于磨边纯水清洗、包装前纯水清洗。地面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与纯水制备浓水、生产废水一同接管涟水县空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化粪池和隔油池处理后达标接管涟水县空港污水处理厂;磨边、磨边清洗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工艺用水限值要求。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打孔过程中产生颗粒物,丝印及丝印后烘干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危废仓库产生非甲烷总烃等。打孔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1#)排放;1#车间生产区丝印及丝印后烘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2#)排放;2#车间生产区丝印及丝印后烘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3#)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3#)排放;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4#)排放。颗粒物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中表1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8—2022)中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8—2022)中表B3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由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8—2022)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中未对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值要求,所以本项目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参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磨片机、打孔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油墨桶、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废机油、废丝印网版、化粪池污泥、隔油池浮油、生活垃圾等。其中,废油墨桶、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废机油、废丝印网版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化粪池污泥、隔油池浮油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