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27549014/2024-00072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4-07 |
文 号 | 涟政发〔2024〕26号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
文 号 | 涟政发〔2024〕26号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时效说明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涟水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涟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涟水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规则(试行)
为推进我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着力化解发展空间趋于饱和与低效工业用地之间的矛盾,进一步规范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提高资源节约利用水平,依据《全市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考评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发展导向,通过盘活全县范围内(重点县“一区三园”)低效工业用地,推动低效用地等存量资源充分利用,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先进制造业、科技创业创新等企业用地需求,力促全县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水平明显提高,为建设“更高水平全国百强县”提供强有力的资源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效率优先、循序渐进、依法依规、保障权益”二十四字方针,稳妥推进全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
三、组织架构
成立全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有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县经济开发区作为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主要考评对象,要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县“一区三园”范围内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并定期向县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重点是县经济开发区(含新材料产业园、空港产业园、食品产业园)范围内低效工业用地。
五、处置程序
(一)认定标准
1.低效认定。县工信局依据市工信局制定的工业企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将工业企业按照A、B、C、D四类评级分类并初步筛选部分C类企业和全部D类企业;县经济开发区工作专班依据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结合产业、产出、产效等因素摸排出的低效工业企业,汇总后由领导小组集体认定。
2.批而未供。批而未供是指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含未办理供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土地),重点是200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依法批准征收,尚未供应的工业用地。
3.供而未用。供而未用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工业用地。
(二)低效工业企业处置方式
1.自我提升。鼓励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通过技改投入、改建扩建、招引项目、分割转让、厂房租赁等方式,推进企业提档升级,提高亩均产出效益。
2.合作开发。对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和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成长型企业开展合作,实施兼并重组和“腾笼换鸟”。
3.取缔关停。对不符合产业规划的“散乱污”等低效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对“占工非工”地块实施非工业业态腾退出清,招引新项目落地。
4.收购收储。对难以提升或提升后仍被认定为低效的工业用地,以及用而未尽地块,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国有企业,通过协议转让等形式依法收购收储。在不改变整体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可由政府建设主导产业明确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5.招商引资。对于产权明晰、但已停产且无力再生产的企业,综合采取合作招商、转让招商、自主招商等方式,引进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入驻。
(三)批而未供处置原则
1.对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空地,纳入年度储备计划和供地计划,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安排引导项目落户,加快实施供地。
2.对实际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督促主管单位按立项主体加快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3.对于已建设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工业、商业项目,结合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涟政规〔2022〕1号)的通知,对符合产业规划要求、质效达标项目,限期督办用地单位履行供地手续。
4.对于已建设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工业、商业项目,由县经济开发区牵头,工信、资规、财政等部门配合,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一企一策”处理建议。
5.对不具备独立供地,且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需与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再开发的,或是原则上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的零星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规划要求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企业。
(四)供而未用处置原则
1.因政府原因造成供而未用,且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应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供而未用,且未按期动工建设满一年的,又不能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开工建设的,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对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其他原因造成土地供而未用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推动项目正常建设。
六、资金来源
低效工业企业盘活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预算安排、专项债、县属国有企业筹集等实现可持续发展。
七、机制保障
1.督查激励。将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专项督查、纪检监察监督和财政审计监督范畴,同时列入全县高质量跨越发展考评体系。
2.强化监督。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本规则,对经集体决策、出于公心、未谋取私利的事项视为合规决策。项目实施单位将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风险事项向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进行风险报备,激励干部担当。
3.风险防范。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认定低效工业企业,如实调查企业的经营、房屋、设备、诉求等情况,科学评估资产价值,在与拟收购收储企业协商价格时,须组成3人以上工作组集体进行,严守保密纪律。对拟收储单宗资产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含)的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决策。
附件:涟水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职责
附件
涟水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职责
为加强对我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组 长:朱永兴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姜井旭 县政府副县长
朱金文 县政协副主席、县工信局局长
成 员:丁卫华 县委办主任
李凌峰 县政府办主任
陈永林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林业局局长
张保军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黄吕军 县发改委主任
王 飞 县商务局局长
封 颖 县税务局局长
王庆山 县财政局局长
朱彦清 县住建局局长
朱中明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徐承志 审计局局长
童 智 涟水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溧翔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杨士勇 涟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县征收办主任
尚 伟 朱码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立成 保滩街道办事处主任
华玉国 陈师街道办事处主任
丁元中 高沟镇镇长
魏加平 红窑镇镇长
杨 彦 五港镇镇长
钟天凯 梁岔镇镇长
管昌凯 黄营镇镇长
王 坤 石湖镇镇长
刘向前 南集镇镇长
李雷鸣 大东镇镇长
杨 东 岔庙镇镇长
徐建军 成集镇镇长
洪 军 唐集镇镇长
朱飞雷 东胡集镇镇长
徐亚盛 安东控股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周 辉 涟投控股集团董事长
王秀夫 涟投控股集团总经理、新港建设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永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