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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7549014/2024-0007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4-07
文  号 涟政办发〔2024〕6号 分  类 政府文件
文  号 涟政办发〔2024〕6号 分  类 政府文件 时效说明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水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涟水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涟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涟水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市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考评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全县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重点是县经济开发区(含新材料产业园、空港产业园、食品产业园,以下简称“县‘一区三园’”)范围内低效工业用地。

 

第二章   低效工业企业用地盘活更新

 

第三条  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梳理县“一区三园”以及镇街工业集中区低效工业用地,采用滚动摸排方式,形成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库,每年底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县工信局依据市工信局制定的工业企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将工业企业按照A、B、C、D四类评级分类后并初步筛选部分C类企业和全部D类企业;县经济开发区工作专班依据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结合产业、产出、产效等因素摸排出的低效工业企业,汇总后由领导小组集体认定。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认定的低效工业企业名单反馈至县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街道)将不低于30%低效工业企业列入年度盘活更新计划并制定年度盘活更新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盘活更新工作的年终考评考核,相关结果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定后通过。

 

第三章   集中连片土地储备

 

第七条  集中连片土地储备是指通过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政府各类收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连片500亩以上、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可以随时使用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2024年内完成编制不少于2个500亩以上的连片土地使用方案,其中每个方案存量土地占比最低达到30%以上,之后每年编制至少1个500亩以上的连片土地使用方案。

 

第四章   收储地块新上项目质效

 

第九条  收储地块新上项目质效,主要考评收储用地新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项目质态。

第十条  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强化前期项目信息研判,力争在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国家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技术企业的项目招引上取得更大突破。

第十一条  新招引项目优先使用收储用地,2024年新招引落户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45个,其中10亿元-50亿元项目5个,50亿元-100亿元项目2个,100亿元项目1个。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淮安市新上工业项目控制性指标指引要求,在亩均投资额、开票、税收等方面过程性督促落地企业严格遵守投资协议要求。

 

第五章   地区总体质效提升

 

第十三条  地区总体质效提升主要考评县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街工业集中区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和亩均开票总体质效提升情况。

第十四条  坚持“一企一策”,鼓励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通过技改投入、改建扩建、招引项目、分割转让、厂房租赁、兼并重组、收购收储、取缔关停等方式,提高亩均产出绩效。县“一区三园”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开票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

 

第六章   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处置

 

第十五条  批而未供是指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含未办理供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土地),重点是200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依法批准征收,尚未供应的工业用地。

第十六条  全面梳理批而未供地块,形成台账,上图入库,制定年度盘活计划报领导小组研究。县“一区三园”范围内每年处置面积应超过批而未供总面积25%以上。

第十七条  供而未用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工业用地。

第十八条  全面梳理供而未用的工业宗地,形成台账,上图入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宗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订供而未用土地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一区三园”范围内每年处置面积应超过供而未用总面积25%以上。

第十九条  因产业规划调整等造成供而未用的,且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应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供而未用的,且未按期动工建设满一年的,又不能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开工建设的,依法征缴相关费用。对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一条  全县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依据市工信局制定的工业企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将工业企业按照A、B、C、D四类评级分类并初步筛选部分C类企业和全部D类企业,并配合县经济开发区形成低效工业企业名单;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亩均税收和亩均开票总体质效提升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各项工作;配合县经济开发区做好500亩以上集中连片土地使用方案编制。

县招商办负责收储地块新上项目质效工作。

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低效工业企业调查摸排、上图入库,每年制定年度低效工业企业盘活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500亩以上的连片土地使用方案并完成储备;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低效工业企业调查摸排、上图入库,每年制定年度低效工业企业盘活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低效工业企业盘活利用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调整一次。

第二十三条  低效工业企业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相关数据对外或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其他用途的低效用地参照执行。

 

附件:1.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计划表

2.低效工业企业明细表(C类、D类)

3.收储地块明细表

4.批而未供地块明细表

5.供而未用地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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