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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27426/2024-00021 发布机构 卫健委 公开日期 2024-04-28
文  号 分  类 医疗卫生
文  号 分  类 医疗卫生 时效说明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王树莲,汉族,身份证号:3208261971****1462,联系电话:138****2774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查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涟水县涟城街道炎黄大道炎黄国际花园3幢四单元408室设立诊疗场所擅自执业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作出拟给予你1、没收涟卫医保[2024]2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附物品清单)2、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涟卫医罚告[2024]15号)。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医疗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0307);2、对患者王士香的询问笔录1份(20240322);3、涟卫医保[2024]2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附物品清单);4、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0240307);5、现场检查影像资料;6、王树莲身份信息查询记录1份;7、医师信息查询记录1份;8、患者王士香指认当事人王树莲照片一张;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公告复印件各1份(处罚文号:涟卫医罚【202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该告知书5日内到涟水县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该告知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在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涟卫医罚告【2024】15号)给你期间,本机关曾电话与你取得联系,但你的电话(此前由你提供)始终处于停机状态。本机关前往你住址(此前由你提供),但该处现住人称,你已于约1个月前搬离此地。本机关前往你的户籍所在地,以及案发时你的行医地点,但你均去向不明。因此该告知书均未能直接送达与你。2024年4月17日本机关将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涟卫医罚告【2024】15号)邮寄到你的户籍所在地(邮件编号:XA08928225132)。该邮件于2024年4月24日退回到我机关(原因是收件人家中无人且电话停机),因此该告知书未能邮寄送达与你。同时因不知你确切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无法以委托、留置、转交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涟卫医罚告【2024】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涟卫医罚告【2024】1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涟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