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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7549014/2024-0006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3-15
文  号 分  类 政策解读
文  号 分  类 政策解读 时效说明
《涟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162号颁布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要求各地加强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县于2011年2月15日出台《涟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要求、新情况,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省财政厅工作部署,县财政局开展我县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参考相关资产管理文件,结合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形成管理办法初稿。2023年6月底,县财政局向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经研究讨论形成《涟水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主要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等法律法规。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十一部分,共5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概念、管理内容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是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是资产配置。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包括的具体方式,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配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配置,资产购置完成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

四是资产使用。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职责,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用于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五是资产处置。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予以处置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发展事业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移及核销。

六是预算管理。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根据预算配置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等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七是基础管理。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资产信息化管理;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履行审批手续,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开展资产清查,对清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等方式解决。

八是绩效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责任追究的原则,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九是资产报告。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部门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范围、报送要求,并与政府财务报告做好衔接。

十是监督检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由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是附则。对本办法尚未提及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作出规定。

上列报告事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后,建议以政府办名义印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