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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7549014/2024-0006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2-23
文  号 分  类 政策解读
文  号 分  类 政策解读 时效说明
《涟水县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工作目的

目前镇(街道)由于没有消防行政处罚权,对平时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只能通过劝说、教育等方式督促提醒,导致消防监管缺乏震慑力,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拟通过委托执法的方式,赋予镇(街道)承接部分消防行政执法事项,实现“权责一致”,强化基层消防管理工作,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高度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委托、规范实施。通过法定程序,依法签订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规范推进委托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文件: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消﹝2023﹞147号)

《关于印发加强镇街安全生产和消防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安办〔2023〕57号)

《关于健全完善全市镇街安全生产、消防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淮安办〔2023〕58号)

《关于进一步夯实镇(街道)消防基础工作的通知》(淮消委办〔2024〕4号)  

三、工作内容

1、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镇(街道)在委托范围内以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实施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镇(街道)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镇(街道)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专职人员。

2、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镇(街道)按照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内容,对本区域内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列管范围以外的对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执法。

3、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镇(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相关主体开展执法,具体委托执法事项: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2、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受委托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依法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4、委托执法方式。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县司法局备案,同时按要求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告。

四、工作要求

1、稳步开展。按照先试点后全面的方式,先在红窑镇、涟城街道、陈师街道试点开展,条件成熟后,在其余镇(街道)全面推广实施。

2、加强培训。消防救援大队对各镇(街道)开展委托执法的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使之具备开展执法工作的能力。

3、强化监督。县司法局、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在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廉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