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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652380/2024-00001 发布机构 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4-01-09
文  号 分  类
文  号 分  类 时效说明
县水利局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县水利局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镇(街)水利站、县水利局相关科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涉水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根据省水利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全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县水利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全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水利局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2023年8月23日                      

 

 


《全县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涉水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充分运用跨区域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我县水安全,根据五部门统一部署,县水利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一、总体要求

根据我县河湖开发利用实际情况,紧扣“水事秩序明显好转、河湖安全持续改善、协作机制更加顺畅”目标,加强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违法占用水域岸线、破坏河湖空间完整、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破坏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非法采砂、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我县水安全。

二、主要任务

根据涉水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重点从以下方面打击水事违法犯罪行为。

(一)保证行洪安全方面。对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办河湖[ 2021 ]352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影响河势稳定,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行为,以及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维护河湖空间完整方面。以盐河、古淮河、南北六塘河、一帆河等省市骨干河道为重点,持续开展全县河湖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 “两违三乱”等涉河建设行为。

(三)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方面。重点查处非法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拒绝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应备案而未备案建设地下工程以及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以及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防治水土流失方面。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着力查处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和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为。

(五)维护河湖采砂管理秩序方面。扎实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巡查监管双推进”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停靠等行为,依法惩处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六)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方面。严格管控水闸、泵站、水库管理范围开发利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批建不符、违法侵占闸站区的行为;规范水闸、泵站运行管理,从严查处擅自利用水闸、泵站排污和调水冲污的行为,依法查处危害河堤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我县专项执法行动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至11月,分动员部署、线索排查、集中执法 、总结提升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

1.召开动员部署会。县水利部门牵头组织动员部署会,邀请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传达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任务要求。

(二)线索排查

2.用好举报平台。水利部门充分利用河长制热线96082和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水事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及时关注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跟踪涉及本地区的水事违法案件线索。

3.全面开展自查。水利部门组织河道管理、水资源、节水、农水、工管、安全生产监督、水政监察等部门,全面排查在执法巡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水利部门。

4.建立线索台账。行洪安全类问题清单由县防办会同县水政大队及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共同审核认定;河湖空间类问题清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审核认定;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类问题清单由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管理科、县河长办分别会同县水政大队共同审核认定;水土流失类问题清单由县水利局农水科会同县水政大队共同审核认定;河湖采砂类问题清单由县水利局河道管理所会同县水政大队共同审核认定;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类问题清单由县水利局工程管理科会同安全生产科、县水政大队共同审核认定。问题清单形成后,由县水利局相关科室确定整改方案。

经审核认定纳入执法案件台账的问题,由县水政大队牵头落实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未纳入执法案件台账仍作为问题线索的,由县水利局相关科室落实。同时,县水政大队要建立问题线索、执法案件、挂牌督办案件、典型案例和整改销号“五类台账”。

(三)集中执法

5.严格甄别立案。水利部门对排查出的违法项目,逐一查清缘由,精确定性,逐项定案;对应由相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罚的,要及时移交。

6.依法查处案件。水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2),台账内的案件,要明确时间表、责任人、路线图,依法严格查办。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向同级审判机关提出申请;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或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7.及时结案销号。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要按照《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实施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结案条件的及时结案并上报销号。

(四)总结提升

8.开展工作总结。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剖析执法协作典型案例,不断改进执法工作。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报送县水政监察大队。

9.完善长效机制。在河湖管护方面,压实巡查责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智能感知等信息化手段,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在联合执法方面,会同公安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涉砂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新增违法项目。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涉水违法项目,移送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予以推进。不履行水利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切实维护水法尊严和水事秩序,为河湖治理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责任分工

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全面排查违法问题线索,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会商研判,对水利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可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等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水利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配合水利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强化对执法案件台账建立、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或案件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协作力度.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

(二)突出汛期执法。要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要提高执法巡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及时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要加大汛期采砂监管力度,压实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严打汛期非法采砂行为。

(三)强化信息报送。自2023年8月起,各相关科室、水管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向县水政大队报送问题清单和相关工作进展,县水政大队在下月5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要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执法协作中的探索性做法和重要典型案例,要及时向市水利局报送,择优在水利部《水行政执法动态信息》上反映。

(四)严实工作作风。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年度各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不得新增报表和台账种类,不得开展形式大于内容的执法活动。要规范监督检查,充分协调、严密组织、联合实施,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要把普法宣传挺在前面,向社会宣传水利部门与各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典型案例和取得的成果,激发全社会共同守护河湖安全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