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27549014/2024-00013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6-14 |
文 号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时效说明 |
一、制定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淮安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监管责任分工的通知》(淮生办发〔2020〕3号),《淮安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淮政办函〔2023〕9号)各项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涟水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涟水县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监管评估等工作,适用本细则。生态保护红线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执行其法律法规。
(二)责任主体
县政府对划定并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生态空间管控区所在的镇(街道)是承担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辖区生态管控区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三)重点管控要求
1.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他各类专项规划需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要求相衔接。
2.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3.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类型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进行管控。对符合可开展论证情形的建设项目,应由县政府、市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组织论证并出具意见。其中,对于维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可不再办理相关论证手续。
4.江苏涟水涟漪湖黄嘴白鹭省级自然保护区、古黄河(涟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废黄河(涟水县)重要湿地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号)优化调整情形,其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按省政府批准调整后的范围执行。江苏涟水涟漪湖黄嘴白鹭省级自然保护区拟调整为江苏淮安涟水古淮河省级湿地公园,古黄河(涟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拟调整为涟水县古淮河保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监管执法与评估
1.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动态核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2.每年按要求开展上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自评工作,将省级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
3.依法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生态功能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