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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7549014/2024-0000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8-28
文  号 分  类 政策解读
文  号 分  类 政策解读 时效说明
《涟水县2023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为依据,根据《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苏退役军人发﹝2018﹞2号)和全市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我县2023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安置对象

1.符合岗位安置的对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自主就业的有关政策办理。我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10人。

2.自主就业安置对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我县今年自主就业安置215人,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个人自主就业。

(二)安置方式

1.岗位安置。今年,县本级提供岗位数12个,其中事业编制岗位4个。

2.灵活就业。符合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灵活就业,按相关规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3.自主就业安置。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由县政府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安置程序

坚持“公开公正、阳光安置、积分排名、按序选岗”原则,做到“安置政策、安置人数、安置指标、安置程序、评分结果、名次排序、选岗过程、安置结果”等八公开。

1.学习文件,组织公示。《安置方案》经县政府审批以文件形式下发后,传达学习《安置方案》文件,同时对《量化评分》积分和岗位安置计划进行现场公示。

2.组织选岗,办理分配手续。选岗顺序按《量化评分》积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进行,签字确认。选岗后,由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

3.办理上岗手续。退役士兵持《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在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四)补助标准

1.符合岗位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840元,发放生活补助。

2.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县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根据《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苏退役军人发〔2018〕2号)规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减去已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费用列入2023年度县财政预算,按实际需要列支。

三.相关政策

1.待安排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保险接续政策。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在军队服役的最后一个月),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资金安排。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有关政策。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未经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取考试竞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读。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具体联系科室为移交安置科,联系电话:8232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