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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7549014/2023-0009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9-12
文  号 涟政发〔2023〕77号 分  类 政府文件
文  号 涟政发〔2023〕77号 分  类 政府文件 时效说明
县政府印发《关于推动质量强县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质量强县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涟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质量强县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1号)、《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质量强县发展战略,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质量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决策部署,实施标准化战略。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标准引领、品牌发展、创新驱动、社会共治原则,树立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理念,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质量发展新优势,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申创国家级经开区、加快建成全国百强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

2023年至2025年,新增省长质量奖或江苏精品1个,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3家、AA级企业6家,市长质量奖2个,市质量管理奖3个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总量达700件以上,注册商标企业数达3000家以上;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2个,地方标准制修订2个,建成省级以上标准化项目2个。

三、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创品创牌

1.支持质量奖项培育。对新获得中国、省长、市长、县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其提名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质量管理奖、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支持江苏精品培育。对新获得“江苏精品”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支持质量信用培育。对新获得省质量信用AAA级、AA级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4.支持管理体系、产品认证。首次通过质量、食品安全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按件给予0.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按件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通过有机产品、节能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的,按件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按件给予5万元奖励。

(二)鼓励推动知识产权发展

5.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不超过官方费用的50%给予资助;原始申请地在我县,属于战略新兴产业以及市、县主导产业中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5件、3件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与前款不重复奖励);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或达到专利权期限届满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

6.支持商标注册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量达2件、延伸国总数达10个国家或地区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注册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元奖励。

7.支持知识产权奖项培育。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的,按照获得奖金1:1配套奖励;获得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8.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维权成功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必要维权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总额的30%,单个案件最高支持5万元;主动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并维权成功的,按照不超过必要维权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案件最高支持5万元;鼓励企业以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商标等知识产权成果获得银行贷款,对完成质押登记备案且实际发生借款的,按不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加强标准化建设

9.支持标准专业技术机构建设。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标准制修订。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 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并经相应标准化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和相关组织,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导制修订是指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制修订是指第二、第三起草单位。

11.支持标准化项目建设。对创建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后期如新增类似国家级、省级荣誉认定,参照对应类别标准执行。

县级奖补同一类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补;国家、省、市、县奖补资金可以同时享受,进一步发挥奖补资金的叠加效应。

本意见有效期三年,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此前县级层面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市场监管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