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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7549014/2023-0006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5-30
文  号 涟政办发〔2023〕7号 分  类 政府文件/农业农村
文  号 涟政办发〔2023〕7号 分  类 政府文件/农业农村 时效说明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水县2023年~2025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涟水县2023年~2025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涟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涟水县2023年~2025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

 

耕地占补平衡是落实《土地管理法》“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一补一”。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缓解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矛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4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耕地占补平衡是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各项建设用地的需要,也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目前,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县经济建设的发展,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到位,守住耕地红线,进一步拓展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空间,促进全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23年~2025年,全县须完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3000亩(以录入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的面积为准),根据实际情况,现将各镇(街道)的任务分解如下:

2023年~2025年度各镇(街道)新增耕地指标分解表

编制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单位:亩

序号

镇街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度

合计

600

1500

900

1

南 集

30

50

60

2

黄 营

40

140

60

3

唐 集

30

70

60

4

石 湖

20

80

50

5

大 东

20

50

40

6

五 港

60

140

60

7

东胡集

30

100

50

8

涟 城

20

50

30

9

保 滩

20

50

30

10

朱 码

20

50

30

11

岔 庙

30

120

50

12

高 沟

120

180

150

13

红 窑

60

140

60

14

梁 岔

60

140

60

15

成 集

20

90

70

16

陈 师

20

50

40

三、实施程序

(一)选址立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可通过对其他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等的复垦开发整理来实现。拟复垦的地块坡度不能大于25度,不能在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资源保护区的核心范围区内。

各镇(街道)自行确定并上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地块,本年度的耕地占补项目需要入库的,请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三日内,将“镇(街道)耕地占补平衡拟实施地块情况表”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次年的耕地占补项目需要入库的,请在当年的11月20日前将地块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刘怀远,电话:13805233243,电子邮箱505160740@qq.com。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水利、环保等部门进行初查后,报请市级批准立项。

(二)项目实施。相关镇(街道)必须高度重视,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总负责,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应当依据国家法规和《江苏省土地综合工程建设规范》(DB32/T 3637—2019)等规定,积极抓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好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制度、经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复垦项目地块的管理责任人,抓好施工进度和质量管理,新增耕地的地块尽可能复垦为水田。

(三)耕地评定。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竣工后,经镇(街道)自验合格后,需整理完善开发前后对比照片、项目竣工报告、自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耕地质量评定工作;评定达不到要求的地块,不得报请市级验收。

(四)验收报备。耕地质量评定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及时申请市级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及时将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录入监管系统。

1.把握时间。相关镇(街道)应当在9月30日前全面完成耕地占补平衡项目。10月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

2.资料齐全。相关镇(街道)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并做好内业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包括项目实施前制定的工作方案、征询群众意见的座谈记录、公示、公告、权利人的意见、听证等资料;项目招投标资料;实施中的施工合同、全面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等;实施后资金使用相关凭证、移交管护合同等资料。上述资料均须在项目验收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

四、部门职责

(一)各镇(街道)作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的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涉及复垦项目的客土管理、项目实施、新增耕地质量提升、后期管护及信访稳定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确保通过上级验收并录入监管系统和审计、督察的检查。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选址论证和实地踏勘,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加强对立项地块的实地核查,加强对相关镇(街道)占补平衡项目选址的业务指导,确保项目选址、新增耕地来源、规划设计方案等符合项目立项要求并组织初验及申请验收并录入监管系统。

(三)县财政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拨付和监管,同时负责监督各镇(街道)、部门的资金使用规范情况;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有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土壤改良的技术指导,负责复垦项目客土检测以及新增耕地的土壤改良技术指导、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等。

(六)县水利局负责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复垦地块是否占用河湖控制线等情况进行审核;

(七)涟水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复垦地块是否占用生态红线情况进行审核。

五、组织推动

(一)严格督导。县政府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对项目进行督查指导,对项目未按进度完成的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对通报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取消项目的实施资格,并责令退回资金。对于完成或者超额完成任务且质量好的镇(街道),评选前三名,分别予以10-20万元的资金激励;并优先考虑作为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二)指标使用。县级新增耕地项目库主要用于保障全县的工业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工程、民生项目等。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自身发展需要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镇(街道)应当通过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等新增耕地项目,完成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补充耕地任务;既没有新增耕地项目或者也完不成新增耕地项目的任务,而且各类建设又需要补充耕地的镇(街道),应向县政府申请并承担相应费用、经同意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解决。

(三)强化管护。镇(街道)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必要的管护经费,加强对新增耕地的跟踪管理和后期管护,管护时间为5年。镇(街道)应当和新增耕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新增耕地的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今后如有新增耕地被占用且无法整改到位的,将适当扣减经费,标准为旱田扣减1万元/亩、水田扣减2万元/亩。

(四)规范资金。耕地占补平衡补助经费的标准为:新增耕地为旱田的,按每亩5万元补助;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按每亩10万元补助。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补助资金拨付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分期拨付到相关镇(街道)。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通过市级立项后,相关镇(街道)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施工后可申请启动资金,由县财政局安排,标准为:旱田按1万元/亩拨付、水田按2万元/亩拨付;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后,旱田每亩按2万元拨付、水田按6万元拨付;余款待录入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后拨清。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镇(街道)耕地占补平衡拟实施地块情况表

单位:公顷

序号

项目位置

图幅号

图斑号

项目实施前

项目实施后

备注

面积

地类

面积

地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