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31687/2023-00025 | 发布机构 | 红窑镇 | 公开日期 | 2023-04-21 |
文 号 | 红政发〔2023〕25号 | 分 类 | |||
文 号 | 红政发〔2023〕25号 | 分 类 | 时效说明 |
红政发〔2023〕25号
红窑镇三类重点场所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工作要求,根县消委会文件内容,红窑镇开展三类重点场所专项行动,坚决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6月中旬,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群租房、“三合一”、“厂中厂” 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现有群租房、“三合一”、“厂中厂”三类重点场所得到有效整治,不再产生新的隐患场所,现有居住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杜绝居住出租房出现“三合一”现象,推动“厂中厂”整治行动继续走深走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增强企业、群众、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群租房、“三合一”、“厂中厂”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清查范围
(一)“三合一”场所。重点排查沿街店铺、小加工作坊、九小场所、工业企业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隐患。重点整治违规使用“三合板”、可燃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用作隔墙或装修装饰,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疏散条件不足,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未配置或损坏停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用火用电不规范,单位人员不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不会报火警、不会使用灭火器、不会组织疏散逃生等隐患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坚决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供电所给予配合停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查封。对一时难以完全搬离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确保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就地改造到位;通过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应用系统、加强火源管理等来提高预警和火灾防范能力,切实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二)群租房。重点整治以下7类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1.场所内违规住人;2.违法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3.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封堵、锁闭;4.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5.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6.楼道、疏散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车,设置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电动车充电点;7.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责令不得出租或停租。鼓励引导出租人、承租人安装应用电气安全、火灾报警、救生缓降等技防、物防设施,提高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居住出租房集中的,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专用充电装置,并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设置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
(三)“厂中厂”。 重点核查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是否违规生产、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是否存在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及生产车间违规设置仓库问题;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三、工作举措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5日)。制定本方案,召开会议,广泛动员部署。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条线发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6月9日)。采取互查、部门联查、单位自查等方式,组织对群租房、“三合一”、“厂中厂”逐家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推动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20日)。配合县级检查组对群租房、“三合一”、“厂中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省委巡视组来涟期间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突出风险隐患治理”行动,结合群租房、“三合一”、“厂中厂”等近期消防安全重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细抓实抓好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稳定。
(二)强化联合整治。要落实“三个必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分工协作、协调配合,强化隐患防控和应急联动,合力提升防范化解群租房、“三合一”、“厂中厂”消防安全风险水平。巩固消防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对风险突出、情况复杂,拒不整改的单位场所,要牵头开展联合行动,加强对辖区突出问题、突出区域的集中整治。
(三)强化督导问责。整治期间,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摸排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发生亡人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将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机制。在边整治边总结中,固化形成好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成果。对于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针对性解决对策和具体落实措施,不断提升群租房、“三合一”、“厂中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
1、涟水县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表(群租房)
2、涟水县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汇总表(群租房)
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群租房)
4、涟水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表(“三合一”)
5、涟水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汇总表(“三合一”)
6、沿街店铺消防安全告知书(“三合一”)
7、涟水县“厂中厂”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8、涟水县“厂中厂”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登记汇总表
9、涟水县“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涟水县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 |||||||
地 址(所在建筑名称) | |||||||
出租人/承租人 | 联系电话 |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危险级,不得出租 是 否 | |||||||
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 □是 □否 | ||||||
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居住部分与 非居住部分相连通的(三合一场所) | □是 □否 | ||||||
使用“三合板”、彩钢板等可燃易燃 材料分隔或装修装饰 | □是 □否 | ||||||
消防安全责任 | |||||||
出租房业主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未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 | □是 □否 | ||||||
居住人数超过10人(或居室超过10间)的群租房 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 □是 □否 | ||||||
安全疏散条件 | |||||||
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未设置缓降器或逃生梯等作为第二辅助疏散设施。 | □是 □否 |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存在堵塞、堆放杂物等影响疏散情形的 | □是 □否 | ||||||
电动自行车管理 | |||||||
电动自行车入户或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处、楼梯间内充电或停放的 | □是 □否 | ||||||
消防设施配置 | |||||||
未按要求在每个楼层公共走道配备2具 灭火器,公共走道及疏散楼梯间配备应急照明灯 | □是 □否 | ||||||
居住10人以上的出租屋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 未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NB联网型效果较好) | □是 □否 | ||||||
居住30人以上出租屋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软管卷盘 | □是 □否 | ||||||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 |||||||
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未套管敷设 | □是 □否 | ||||||
平面布置和内部装修 | |||||||
外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且未能从内部易开启的 | □是 □否 | ||||||
其他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以上问题责令你单位( 场所)于 月 日前改正,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 |||||||
被检查对象随同 检查人员(签名) | 检查人员 (签名) |
备注:此表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一份交县消委办
附件2
涟水县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整治情况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 |||||||||||
序号 | 出租房屋地址 | 所在建筑类别 | 所在层数/建筑总层数 |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总面积 | 出租业主姓名 | 联系方式 | 承租人员数量(人) | 排查时间 | 排查人员姓名 | 存在的问题 | 整改进度 |
附件3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告知书
1、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4、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6、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7、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8、电动车严禁在楼上住人的建筑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充电;严禁私自乱接乱电线和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充电;严禁长时间充电不切断电源,充电时间不超过6小时为宜。
9、出租人、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附件4
涟水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表
受检场所名称 | |||
场所地址 | |||
场所类型 | □一类: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店面类); □二类:住宿与生产、储存合用场所; | ||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存在 “三合一”隐患 □是 □否 | |||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危险级,不得住宿,立即搬离,挂牌督办 □是 □否 □1.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建筑结构为砖木、木质等 □3.厂房、仓库与宿舍混合使用 □4.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地下建筑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未采用砖墙和水泥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为较大危险级,责令改正,挂牌督办。 □是 □否 □1.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 □3.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3人 (三)除上述情况外的,为一般危险级,督促整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可合用)或责令搬离 □是 □否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 |||
不存在 “三合一”隐患、但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 |||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存在堵塞、堆放杂物等 □是 □否 2.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及未套管敷设 □是 □否 3.外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且未能从内部易开启的 □是 □否 4.配备灭火器 (具) □是 □否 | |||
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以上问题责令你单位( 场所)于 月 日前改正,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被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
备注:此表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一份交县消委办
附件5
涟水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汇总表( 月 日) | ||||||||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
序号 | 单位(场所)名称 | 合用场所类型 | 地址 | 法人/经营者 | 联系电话 | 住宿人数 | 整治进度 | 检查人员 |
1 | 沿街商铺/厂房/仓库/出租屋/住宅/其他 | **镇**路**门牌号等 | (具体问题及整改情况) | |||||
整治期间, “三合一”场所 家,其中生产性场所 家、经营性场所 家,已完成整改 家,整改率 %。 | ||||||||
备注:本表仅填写排查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地址必须填写详细 | ||||||||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附件6
沿街店铺消防安全告知书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人员不应在店铺内住宿。
3、不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4、每天关铺前须断开电源总开关,商铺用电开关及其他开关、插座须保持完好,如发现损坏,须及时予以维修更换。
5、不在店铺内乱接乱拉电线,不可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电动车充电后请务必及时收回插座,电源设备或者将室内插头拔掉。
6、不将商品、货物、手推车等摆放安全门口,占用疏散通道。
7、不破坏或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使用。
8、店铺内须配置灭火器材(每100平方米配置一具4公斤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配置,灭火器每组不少于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店铺使用者应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方法。
9、要自觉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
附件7
“厂中厂”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镇(街道、园区):(盖章) 填报时间:
镇街、 园区 | 已开展厂中厂专项检查 (次) | 共排查辖区内企业(户) | 共发现隐患 (个) | 已整改 (个) | 采取停产停业措施 企业(户) | 采取关闭、取缔措施 企业(户) | 实施行政处罚 (起) | 行政处罚金额 (万元) | ||||||
其中 | 其中 | 其中 | ||||||||||||
出租企业(户) | 承租企业(户) | 出租企业(户) | 承租企业(户) | 出租企业(户) | 承租企业(户) | |||||||||
填报人: 单位分管负责人:
附件8
“厂中厂”企业基本情况排查登记汇总表
镇(街道、园区):(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地址 | 出租方 (房屋产权单位或户主)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承租企业 (承租人) | 负责人 | 联系 电话 | 是否 转租 | 转租情况 (实际使用人) | 厂房内从业人员数量 |
附件9
“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整治重点 | 排查隐患数量(项) | 已整改隐患数量(项) | 整改率 | 停产、停业数量(家) | 关闭、取缔 数量(家) | 实施行政处罚(起) | 行政处罚金额 (万元) | |||
(一)出租主体方面 | 1.出租厂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1)厂房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 | ||||||||
(2)厂房是否具备合法的建设手续,或经有关机构鉴定且结论为安全; | ||||||||||
(3)厂房是否存在建筑安全隐患; | ||||||||||
(4)厂房是否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 ||||||||||
(5)厂房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 ||||||||||
(6)厂区是否存在违章搭建。 | ||||||||||
2.出租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 (1)对承租主体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否履行审查责任; | |||||||||
(2)承租经营的项目是否与厂房规划设计用途一致; | ||||||||||
(3)是否与承租主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 ||||||||||
(4)对承租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将各承租主体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纳入统一管理的内容; | ||||||||||
(5)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 ||||||||||
(二)承租主体方面 | 1.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市场准入手续和环境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地址和准入许可地址是否一致; | |||||||||
2.生产经营项目是否为高污染项目; | ||||||||||
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 (1)是否对照《安全生产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情况、风险报告编制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安全隐患自我排查整改情况; | |||||||||
(2)厂房是否符合项目消防等级需求,生产(储存)物品由低火灾危险性变为高火灾危险性时是否重新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 ||||||||||
(3)厂房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多合一”现象,是否将职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气行为; | ||||||||||
(4)是否存在违规生产、经营、贮存危化品行为。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