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31740/2023-00003 | 发布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公开日期 | 2023-02-28 |
文 号 | 涟审批发〔2023〕2号 | 分 类 | |||
文 号 | 涟审批发〔2023〕2号 | 分 类 | 时效说明 |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涟水分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规范投标保证金退还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依法按时退还,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投标企业资金压力。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全省营商环境评价要求,现将我县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以货币形式(现金、转账、汇票、网银等,保函形式除外)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其担保的项目类别是指进入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涟水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优化内容
1.一次全部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分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且须一次性将未中标人和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全部退还。
2.到期自动退还。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到交易分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且未向交易分中心作出不予退还的通知,则视为默认退还,交易分中心应在之后的二个工作日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原开户行和账号。
3.开展线上退还。交易分中心应完善投标保证金退还系统,实现投标保证金收退全程在线运行,全面提高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效率。
出现项目流标或招标人终止招标情形的,交易分中心应于招标人发出流标公告或招标终止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
三、责任落实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严格按上述要求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交易分中心对符合退还要求的投标保证金要及时退还到位。县行政审批局将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涟水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